⑴ IPO的審核過程是什麼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的審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反饋會、見面會、問核、預先披露、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會後事項審核、核准發行等十個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⑵ 創業板IPO需重點關注的問題
1、高成長性;
2、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如果不符合產業政策,盈利能力再強也很難內過容發審會;
3、產權清晰;
4、獨立性。重點關注同業競爭、關聯交易、供應商和銷售商過度集中。
5、主業突出
6、其他我暫時沒想到的內容。
總之,要求很多,想上市不是想像的那麼簡單,要不賣燒餅的都上市了。
⑶ IPO 失敗的主要原因都有哪些
上市之路並沒有想像中那麼容易,對失敗教訓的借鑒,在企業准備發行上市階段尤為重要。怎樣掌控資本游戲話語權?如何降低上市犯錯率?雖然企業上市失敗的原因不盡相同,但根據最近兩年的案例,可以歸納出企業上市失敗的十大典型原因。
盈利能力問題
因為盈利能力問題被否決往往有兩方面的原因。第一,業績依賴嚴重。如稅收依賴和關聯方依賴,前者的問題常見於科技創新型企業,該類高科技企業往往在一定時期內享受增值稅退稅、所得稅減免等稅收優惠。有些業績看起來不錯的企業往往在剔除稅收優惠後,業績便表現平平甚至不升反降。第二,持續盈利能力受其他因素的影響比較嚴重。這方面的因素比較多,如專利糾紛、合資條款、銷售結構變化、未決訴訟、重大合同不利影響等。
主體資格存在缺陷
主體資格缺陷主要體現在歷史出資瑕疵、歷史股權轉讓瑕疵、實際控制人認定不準確和管理層變動四個方面。歷史出資瑕疵常見於出資人未足額出資或出資的財產權利有瑕疵的情況。歷史股權轉讓瑕疵,由於不少擬上市企業是經國有企業或者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而來,其國有股權或者內部員工股權在轉讓過程中,往往出現瑕疵。管理層重大變動方面,創業板明確規定:「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管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募投資金效益風險大
募投項目未來的經濟效益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這類風險還包括經營模式變化、項目可行性等,這些都需要企業給予全面的分析論證。融資必要性不足也屬於募投資金運用的問題。一般來說,企業能夠自籌解決資金問題,就沒有必要上市融資。這樣的企業如果倉促上市,往往被懷疑為「上市圈錢」。
此外,募投項目與企業現有生產規模及管理能力不匹配,企業小馬拉大車,則會存在較嚴重的匹配風險;某些投資項目手續不齊,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則存在一定的合規風險。
權屬糾紛的不確定性
立立電子早在2007年就向證監會遞交了IPO申請材料,於2008年3月5日通過發審會審核,5月6日獲得IPO核准批文並完成資金募集。但是,立立電子的上市一直備受社會質疑,被認為掏空另一公司浙大海納資產並二次上市。證監會在接受舉報後,調查發現立立電子在2002年部分股權交易程序上有瑕疵,存在權屬糾紛的不確定性。此後,證監會發審委在會後事項發審委會議上撤銷了立立電子IPO核准批復,並要求將全部募集資金連本帶利退還投資者,開了證券市場IPO申請先批後撤的先例。
信息披露質量差
有不少擬上市企業,申請材料未按規定做好相關事項的信息披露。申請文件以及招股說明書准確是對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由於投資者更看重企業未來的盈利能力,上市企業在信息披露時,應當坦誠相待,尤其是對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無論准則是否明確規定,申請人公司均應披露。否則,如果在發審委會議上被發審委委員當面指出問題要害,對上市過程的危害性反而更大。
財務會計問題
這主要指企業濫用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涉嫌通過財務手段粉飾財務報表。
企業如果在准備上市的過程中出現業績滑坡,應當暫緩上市步伐,待經營好轉以後再擇機上市。如果企業股東迷戀於股市火爆的「創富神話」或者迫於資金短缺的壓力鋌而走險倉促上市,難免偷雞不成倒蝕把米。
獨立性問題
主要涉及關聯企業,利益輸送等。
未過會的東方紅航天生物技術公司,據招股說明書載明,其2006年、2007年的前兩大客戶之一的上海寰譽達生物製品有限公司系公司董事邱斌配偶張莉控股的公司,2006年銷售第二大客戶上海天麴生物製品有限公司系邱斌控制的公司,其銷售收入占航天生物同期銷售收入的80%以上。雖然航天生物已經聲明上述兩家公司已在2009年開始注銷,但是仍然難免利益輸送嫌疑。
企業運營不規范
企業運營不規范往往表現為內控機制薄弱。內控機制是企業管理層為保證經營目標的實現,而制定並組織實施的一套政策、制度、措施與方法,對內部人員從事的業務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和管理。財務核算混亂是內控機制薄弱的常見體現,如原始會計報表與上市申報材料報表存在重大數據差異等。
被舉報的其他問題
證監會發審委往往會以「補充公告」的方式宣布取消對該公司發行文件的審核,做出這一決定的原因多半是「尚有相關事項需要進一步落實」,但是並不對外公布詳情,往往引發坊間對當事公司的種種猜測。
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發生糾紛在所難免,主要是看企業處理糾紛的應對能力。而且,取消一次上會資格,並不意味著企業不能再次上會。待企業補齊材料後可重新上會,並可能順利通過。
中介報告瑕疵
企業IPO一般要聘任中介機構,如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IPO的成功與否,除了企業的基本素質之外,還包括中介機構的專業能力以及服務質量。
中介報告瑕疵往往見於評估報告、審計報告及律師報告。企業在上市過程中要注意審計報告的簽名、簽字是否有錯。一定要找有經驗的審計、律師、評估機構參與上市,否則就是花小錢壞大事。
⑷ 創業板上市流程
我所知道的創業板的大致上市流程如下:
1、首先我們的企業遞交創業板上市申請。
2、然後證監會將在5日內對申報材料給予反饋:受理、不予受理和補充修正。
3、證監會正式受理後將到創業板發審委上會,大約需要3個月時間。
4、發審委過會後,還需獲得證監會上市批文,正式發布招股說明書,進行路演、網下和網上申購。預計需要2-3周時間。
5、在深交所正式掛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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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創業板ipo是什麼意思創業板ipo已問詢意味著什麼
創業板ipo也可以說是創業板上市,是指交易所主板市場以外的另一個證券市場,其主要目的是為新興公司提供集資途徑,助其發展和擴展業務。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大多從事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因此,在創業板進行發行和主板市場相比來說,上市條件是比較寬松的。
創業板IPO已問詢意味著該公司的IPO進程已經進展到了最後一步,在此之後,如果問詢結果沒有什麼問題,從已問詢到上市一般需要兩個月的時間,相關公司就可以准備在證券交易所發行自己的股票了。
創業板股票上市一般要花大半年時間,甚至更長。上市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交易所於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此外,一旦交易所受理申請,需要將資料提交證監會審核,證監會可以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問詢一般需要6個月,而問詢通過後是否同意注冊上市的結論需要20個工作日,整個過程最理想也需要7個月。
此外,若創業板上市申請被否決,可在6個月後重新申請。二板市場是有別於主板市場的一類證券市場,主要為暫時不能上市的中小型企業和新興企業提供融資渠道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有利於潛在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二板市場的特點是低門檻進入,但經營要求嚴格。
創業板ipo具體條件如下: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1]
3、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第十二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從上述可知,和主板相比的話創業板ipo主要寬松在成立時間,資本規模,中長期業績上。
和香港地區以及美國創業板相比,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與主板市場相比較,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除了要符合《公司法》和《證券法》的相關要求外,公司章程還必須要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有關要求。
二、與主板上市公司組織結構比較,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必須包括2名以上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應當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不得有董事會指定。獨立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經營管理、法律或財務工作經驗,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的職責。
三、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一般處於初創階段,資本金規模較小,所以對其股本規模要求比主板上市公司降低,下限初定在2000萬元左右,以便為企業資本規模的擴大和業績的增長留下空間;另一方面,由於創業板上市公司成長迅速,對融資的頻率要求高,因此可能縮短其再次發行的時間間隔,如取消主板市場對增資發行所需求的一年間隔期,有助於保證股本與業績的同步良性增長。中國的創業板現在有消息傳言股本規模下限可能會在3000萬元。
四、由於營運記錄對於投資者分析企業狀況、預測發展前景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國內主板市場上市條件中,要求申請上市的企業有三年以上的經營記錄。而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通常創立時間短、營運記錄有限,因此對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經營記錄為兩年。
五、創業板市場選擇上市時更側重於公司的發展潛力,而不同於主板市場所要求的經營現狀。香港創業板對上市公司盈利沒有要求,正是考慮到新興企業在創業初期少有或幾乎沒有盈利的實際情況,美國NASDAQ市場雖然上市標准有三套,但總體上對盈利也基本不作要求。因此,國內創業板市場亦不會將上市公司盈利記錄作為基本條件。為了保證投資者利益,降低投資者風險,中國可能會對盈利作一定的要求,估計要求兩年內利潤要達到一定的底線。
另外,除了IPO上市的還有買殼上市的方式。對於創業板實現上市是寬條件嚴管理,不過現在關於創業板ipo的方式有了新的松動,可以通過借殼方式上市了。
⑹ 創業板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發行上市條件 第一節 主體資格 第二節 規范運作 第三節 公司治理 第四節 成長與創新 第五節 募集資金使用 第六節 上市條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四章 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 第五章 創業板咨詢委員會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七章 監管與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以下簡稱 「發行人」或者「公司」),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發行程序。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保薦人等證券服務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等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道德規范和業務標准,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上市條件 第一節 主體資格 第七條 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三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發行人成立後歇業、被勒令停業整頓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導致主營業務中斷的,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從恢復營業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九條 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不低於人民幣一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人民幣兩千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三十;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比上一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增長不低於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一千五百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五十;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第十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或者重大不確定性。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最近兩年內發行人主營業務突出,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占其總收入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條 最近兩年內發行人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未發生重大變化。最近一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第二節 規范運作 第十四條 最近三年內發行人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不得有嚴重影響本次發行上市或者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六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完整,人員、財務、機構、業務獨立。 第十八條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應從事與發行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 發行人應當規范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發生的關聯交易,不得有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節 公司治理 第二十條發行人依法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確保相關內部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有效,能夠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第四節 成長與創新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具有較高的成長性和較強的核心競爭力,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以下內容: (一)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和發展前景; (二)發行人的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者服務; (三)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營銷模式、管理模式和盈利模式; (四)發行人的核心技術和工藝; (五)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和主要資產; (六)發行人的管理團隊和人力資源管理;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具有一定的自主創新能力,在科技創新、制度創新、管理創新等方面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並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以下內容: (一)發行人在技術、經營、管理、盈利模式等方面具有的自主創新能力; (二)發行人用於自主創新的費用支出及其占營業收入的比例; (三)發行人的科技研發人員或者創新人員儲備; (四)發行人的創新體系和創新機制。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四)公司資產全部或者主要為現金、短期投資或者長期投資; (五)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應當確保現金流量能夠滿足公司正常運營需要,發行前一年經營現金流量凈額為負的,發行人應當提供經注冊會計師審閱的表明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現金流量能夠滿足正常運營的報告。 第五節 募集資金使用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的擴大生產規模、開發新產品或者新業務、補充流動資金等。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第二十九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條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認真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六節 上市條件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申請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五)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的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 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特定行業的發行人應當提供管理部門的相關意見。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在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四十條發行申請核准後、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第四十一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發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第四章 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設立創業板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依照《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創業公司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第四十三條 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聘任,中國證監會可以委託證券交易所對創業板發審委的日常事務管理以及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創業板發審委委員應當不少於三十五人,由專職委員和兼職委員組成。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原則上不得兼任主板市場的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 第四十五條 創業板發審委以現場投票方式對創業公司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委員為七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五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五票為未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對創業板發審委的未盡事宜,參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創業板咨詢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 創業板設立咨詢委員會,受證券交易所或者創業板發審委的委託對發行人的行業發展、技術水平、創新能力和經營模式等提出獨立咨詢意見。 第四十八條 創業板咨詢委員會委員由證券交易所聘任,證券交易所負責對創業板咨詢委員會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對創業板咨詢委員會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 創業板咨詢委員會由三十五人組成,委員可從國家部委、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單位聘請。 第五十條創業板咨詢委員會委員沒有表決權,其專業咨詢意見對審核工作不具有約束性。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針對創業企業的實際特點,按照重要性原則對發行人在生產經營、成長性、財務狀況和持續盈利能力等方面特有的重大風險因素在招股說明書中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字、蓋章。 第五十四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申請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一個月。 第五十五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刊登於其公司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七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進行聲明。 第五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在發行前將招股說明書摘要刊登於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刊登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並將招股說明書全文置備於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摘要、招股說明書全文、有關備查文件刊登於其他報刊和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五十九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有關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的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披露,並置備於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七章 監管與處罰 第六十條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第六十一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字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除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採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字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中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六十四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八章 附則
⑺ 為什麼IPO對創業板打擊那麼大
受IPO重啟消息影響,今年以來瘋狂上漲的創業板指在12月2日遭遇沉重打擊,出現罕見的暴跌行情。收盤時,創業板指報1253.93點,暴跌112.90點,跌幅高達8.26%,創歷史最大跌幅。
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⑻ 創業板上市條件及流程
一、我所知道的創業板上市需要滿足以下這些條件:
1、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應當是依法設立並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擬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注冊資本已繳足,發起人或股東用於出資的資產的產權轉讓手續已辦理完畢。
3、擬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以一種經營為主,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
4、擬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過去兩年無重大變動,實際控制人無變動。
二、創業板上市流程:
1、企業遞交創業板上市申請。
2、證監會將在5日內對申報材料給予反饋:受理、不予受理和補充修正。
3、證監會正式受理後將到創業板發審委上會,一家企業大約需要3個月時間。
4、發審委過會後,還需獲得證監會上市批文,正式發布招股說明書,進行路演、網下和網上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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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主板,創業板發審委合並,IPO審核未來怎麼走
合並有利有弊,利的是證監會審核速度將提高,排隊IPO時間預計會加快;不利的方面體現在未來創業板的審核標准或將與主板靠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