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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機構投資者行為

發布時間:2022-04-19 11:25:46

㈠ 新三板投資者帶來什麼好處

新三板對投資者的作用主要有3個方面:首先,是投資者價值投資的平台。在國內,股票往往成為許多投資者的 首選投資方式,但是我國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波動較大,並不真正代表上市公司的實際價值,而且大多數的投資者更傾向於市場投機,而不喜歡長期持有公司股權。但新三板卻不同,無論是個人還是機構投資者,投入新三板公 司的資金在短期內不可能收回,即便收回,投資回報率也不會太高。因此,新三板的投資更適合於價值投資,當然這種價值投資還可以在日後藉助公司 的上市實現更高的投資回報。其次,投資者可通過監管降低股權投資風險。新三板制度的確茸,使得掛牌 公司的股權投融資行為被納入交易系統,同時受到主辦券商的督導、全國股轉系統公司與證監會的監管,自然比投資者單方力量更能抵禦風險。主辦券商的推薦 行為本身就是對引資公司的第一次篩選;其後的監督行為,也會影響掛牌公司的 內部治理結構,降低公司的運營風險。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或證監會的監管則使得股權投資在充分的信息披露之下做出,降低了交易風險。所以說,講三方主體的 引入,起到了降低股權投資風險的作用,極大地保護了投資者利益。最後,為創投、私募等機構拓展了退出的渠道。PE/VC在投資公司股權 時就已經將資金將來的退出機制考慮進去,目前常見的退出方式包括上市、 並購、回購、清算等。通常情況下,並購、回購、清算的周期都較長,相應的風險也較大,而通過IPO的方式退出是私募股權基金獲利最大,也最樂意 接受的方式。新三板的搭建,實現了掛牌公司股份的價值發現和流動性,有利於投資者所持股份的市場定價和流動。對PE/VC來說,投資新三板拓展了 退出渠道,所以,新三板掛牌公司也因此成為PE/VC投資的熱點

㈡ 新三板怎麼交易新三板交易制度有哪些

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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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以機構投資者為主。自然人僅限特定情況才允許投資。
二 實行股份轉讓限售期。新三板對特定主體持有股份規定限售期,另對掛牌前增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轉讓股份等也分別規定了限售期。[1]
三 設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額。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於1000股,投資者證券賬戶某一股份余額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託賣出。
四 交易須主辦券商代理。主辦券商代為辦理報價申報、轉讓或購買委託、成交確認、清算交收等手續,掛牌公司及投資者在代辦系統所進行的股份交易的相關手續均需經主辦券商辦理。
五 依託新三板代辦交易系統。新三板代辦交易系統依託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建設,與中小板、創業板等並列於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統。
六 投資者委託交易。投資者委託分為意向委託、定價委託和成交確認委託、委託當日有效。意向委託、定價委託和成交確認委託均可撤銷,但已經報價系統確認成交的委託不得撤銷或變更。
七 分級結算原則。新三板交易制度對股份和資金的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原則。

交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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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三板交易規則股票名稱後不帶任何數字。股票代碼以43打頭,如:430003北京時代。
2.委託的股份數量以「股」為單位,新三板交易規則每筆委託的股份數量應不低於3萬股,但賬戶中某一股份余額不足3萬股時可一次性報價賣出。
3.報價系統僅對成交約定號、股份代碼、買賣價格、股份數量四者完全一致,買賣方向相反,對手方所在報價券商的席位號互相對應的成交確認委託進行配對成交。如買賣雙方的成交確認委託中,只要有一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報價系統則不予配對。因此,投資者務必認真填寫成交確認委託。
4.股份報價轉讓的成交價格通過買賣雙方議價產生。投資者可通過報價系統直接聯系對手方,也可委託報價券商聯系對手方,約定股份的買賣數量和價格。投資者可在「代辦股份轉讓信息披露平台」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欄目中或報價券商的營業部獲取股份報價轉讓行情、掛牌公司信息和主辦報價券商發布的相關信息。
5.新三板交易規則要求沒有設漲跌停板。

交易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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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范圍:
(1)新三板交易機構投資者,包括法人、信託、合夥企業等。
(2)新三板交易公司掛牌前的自然人股東(掛牌公司自然人股東只能買賣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3)通過定向增資或股權激勵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4)因繼承或司法裁決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5)協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

新三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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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典型報價驅動機制,而是願者上鉤的被動交易制
新三板的交易方式有兩種,一是投資者買賣雙方在場外自由對接,協商並確定買賣意向,再回到新三板市場,委託主辦券商辦理申報、確認成交並結算;二是買賣雙方向主辦券商做出定價委託,委託主辦券商按其指定的價格買賣不超過其制定數量的股份,主辦券商接到此委託後,並不積極作為,尋找相應的買家或賣家,而是將定價委託申報至股權代辦轉讓系統登記備案,並等待一個認可此價格的買家或賣家出現,對手方如同意此定價且願意為此交易,仍需委託主辦券商做出成交確認委託,一旦該委託由主辦券商做出成交確認申請,並在標的股份存在且充足、買方資金充足的情況下,交易才能成立。由此可見,此種機制並非典型的指令驅動機制。
2、盡可能減低風險,安全交易
新三板交易制度通過實行一系列規范盡可能避免交易的風險,諸如,實行機構投資者投資為主,限定進入股份交易代辦系統期限,規定最低交易股份數額以及要求通過主辦券商予以代理,這均顯示出新三板交易制度希望盡可能減低交易風險。
3、與主板等場內市場有效銜接和統一
新三板交易系統平台建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系統平台上,交易賬戶與深圳交易所系統相銜接,創建深圳證券交易所賬戶的投資者,直接可以用該賬戶進行新三板交易,由此搭建了中小板、創業板與新三板的連接橋梁。
4、證券機構在交易制度中地位舉足輕重
交易的委託、報價申請、成交確認以及交割清算,都需要主辦券商代為代理,但現階段的交易並非實行做市商制度,主板券商僅起到交易代理的作用,其進一步的作用並未發揮出來。
5、交易制度尚處於試點階段,具有很強的試驗色彩
整個新三板的交易制度都處於試點階段,《暫行試點辦法》帶有的試驗色彩濃厚。[2]

交易制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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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交易門檻限制股份流動性。新三板限制了部分投資者進行投資,從而也限制了更多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金進入交易市場,最終也影響了新三板交易制度的活躍程度。
券商作用仍有進一步擴寬的空間,券商的主要功能在代理交易作用,其對於新三板交易並不能發揮進一步作用,諸如進一步引導和發現價格,促成交易等方面作用都十分有限。[3]
融資仍然存在一定難度,新三板交易制度由於存在流動性問題,致使不能充分滿足掛牌公司的融資需求,希望通過廣泛的投資者的快捷融資存在一定難度。
個人投資者參與交易受限,雖然此舉旨在減少風險,但也使得廣大個人投資者無法分享到新三板掛牌企業的發展成果。
非公眾公司交易受限200人紅線,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交易的活躍程度。

新三板交易條件
編輯
新三板交易條件:
( 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公司整體改制可以連續計算);
(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新三板分層
編輯
所謂新三板分層,是指在新三板掛牌的數量眾多的企業當中,按照一定的分層標准,將其劃分為若干個層次,可降低信息搜集成本,提高投資分析效率,增強風險控制能力,引導投融資精準對接。同時,通過內部分層,可以在交易制度、發行制度、信息披露的要求等制度供給方面,進行差異化的安排,以促進新三板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目前,新三板暫時分為兩層:基礎層和創新層。
新三板掛牌公司進入創新層,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年平均凈利潤不少於2000萬元(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兩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10%(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兩年營業收入連續增長,且年均復合增長率不低於50%;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不低於4000萬元;股本不少於2000萬股。
3、最近有成交的60個做市轉讓日的平均市值不少於6億元;最近一年年末股東權益不少於5000萬元;做市商家數不少於6家;合格投資者不少於50人。
滿足上述規定進入創新層的掛牌公司,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最近12個月完成過股票發行融資(包括申請掛牌同時發行股票),且融資額累計不低於1000萬元;或者最近60個可轉讓日實際成交天數佔比不低於50%。
(二)公司治理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制度、對外投資管理制度、對外擔保管理制度、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利潤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諾管理制度完備;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並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取得全國股轉系統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㈢ 哪些機構投資者有資格參與新三板掛牌公司定向增發股票

所有投資單位,或者個人投資者都可以參與新三板企業定向增發股票

㈣ 新三板一類二類三類投資者

新三板投資者交易許可權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受限投資者等四類。其中:1、一類投資者可交易基礎層、創新層及精選層股票;2、二類投資者僅可交易創新層及精選層股票;3、三類投資者僅可交易精選層股票;4、受限投資者僅可以買賣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掛牌公司股票。

㈤ 機構投資者開通新三板交易許可權的要求

法人機構與合夥企業的要求不同,詳情如下:
1、法人機構: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申請開許可權時,需提供法人機構最新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實收資本依據會計師事務所最近90日內為其出具的驗資報告或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審計報告。
2、合夥企業: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申請開通許可權時,需提供合夥企業最新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如果申請開通許可權前成立未滿一年的,出具1個月內的驗資報告。

㈥ 新三板交易規則有哪些

新三板的基本交易規則:

1、投資者辦理新三板開戶須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深圳股東賬戶沒有深圳股東賬戶的須先開設後再辦理新三板開戶手續。

2、投資者書面簽署《買賣掛牌公司股票委託代理協議》和《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並抄錄《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中的特別聲明。

3、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份須委託主辦券商辦理與主辦券商簽訂代理報價轉讓協議。投資者賣出股份須委託代理其買入該股份的主辦券商辦理。如需委託另一家主辦券商賣出該股份須辦理股份轉託管手續。

4、結算篇。與滬深股票類似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的登記託管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由其作為共同對手方為股票轉讓提供清算和交收服務;或不作為共同對手方提供其他清算、交收等服務。

新三板股票如何交易:

1.轉讓方式有哪些如何委託交易?

掛牌股票可以採取做市轉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競價轉讓方式 暫未推出之一進行轉讓。

股票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應當有2家 含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擬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應當為推薦其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或該主辦券商的母子公司。

與滬深股票類似已開通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買賣許可權的投資者可通過主辦券商櫃台、互聯網、自助終端等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2.交易時間如何規定?

股票轉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轉讓時間內因故停市轉讓時間不作順延。遇法定節假日和全國股轉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國股轉系統休市。

3.股票轉讓實行「T+1」交易制度嗎?

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賣出股票後獲得的資金當天可用於購買證券類資產但不可取現。

做市商買入的其擔任做市商的掛牌公司股票買入當日可以賣出。

4.股票申報數量有何要求?

買賣掛牌公司股票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股票轉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

5.股票轉讓計價單位是多少?

掛牌公司股票轉讓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6. 股票轉讓是否存在漲跌幅限制?

全國股轉系統對掛牌公司股票轉讓不設漲跌幅限制。

7.申報有效期是多少?

申報當日有效。

8.是否可以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全國股轉系統目前暫不能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㈦ 新三板機構投資者都包括哪些

新三板機構投資者包括戰略投資者、證券投資者、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私募投行,投資公司,政府投資者、天使類投資者、個人合格投資者,投資代理機構。細分有:集合信託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及由金融機構或者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或資產等等。

㈧ 新三板對投資者有什麼要求

由於較高的門檻要求,以及較大的投資風險,「新三板」並不是適合普通中小投資者的場所
據了解,目前已發布的相關規則明確了投資者進入「新三板」的門檻,機構投資者資金門檻為500萬元,個人投資者需滿足「證券類資產市值300萬元以上」以及「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兩條要求。此外,買賣掛牌公司股票的交易單位大幅下調,每筆報價委託最低數量限制由此前的30000股降低至1000股。
之所以設定較高的門檻,是因為「新三板」的創新創業型中小企業風險較高。「新三板」對企業掛牌不設財務指標,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業務明確且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有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的企業,均可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申請掛牌。申請掛牌公司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也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
正因為此,「新三板」實行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並設定了較高的投資者准入標准;對自然人投資者從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專業知識等三個維度設置准入要求。
專家提醒,投資「新三板」之前,需要對其風險有足夠認識。目前,「新三板」正在大幅擴容,掛牌公司增加很快,這其中公司的質量難免參差不齊。「新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與主板相比寬松許多,這其中存在信息不充分不對稱的風險。從交易方式上看,「新三板」交易是通過集合競價方式進行集中配對成交,投資者買賣股票很不方便,可能出現想買買不到、想賣賣不出的情況。此外,很多投資者對未來「新三板」公司轉向主板有較高期待,而這其中也有非常大的不確定性。
由此可見,雖然「新三板」為自然人開戶留下了通道,但由於比較高的門檻要求,以及較大的投資風險,「新三板」並不是適合普通中小投資者的場所。此外,由於市場流動性等問題,參與「新三板」也需要從企業價值角度考慮選擇投資標的,不能帶著平常的「炒股」思維進入「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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