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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累計投資超過

發布時間:2022-04-18 13:37:46

㈠ 持有上市公司股權減持取得收益導致投資收益大於500萬需要轉為一般納稅人嗎

摘要 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主要區別標准在於年銷售額是否超過500萬元,而一旦成為一般納稅人,則即使年銷售額再低於500萬元,也不能轉回到小規模納稅人;這是一般規定。

㈡ 主板上市公司證券投資總額達到多少,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主板上市公司證券投資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0萬元人民幣的,或者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公司在投資之前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㈢ 長期股權投資包括哪些投資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份。企業對其他單位的股權投資,通常是為長期持有,以及通過股權投資達到控制被投資單位,或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為了與被投資單位建立密切關系,以分散經營風險。 [編輯本段]長期股權投資的特點 (一)長期持有 長期股權投資目的是為長期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份,成為被投資單位的股東,並通過所持有的股份,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或為了改善和鞏固貿易關系,或持有不易變現的長期股權投資等。 (二)獲取經濟利益,並承擔相應的風險 長期股權投資的最終目標是為了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可以通過分得利潤或股利獲取,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資單位生產的產品為投資企業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場上這種原材料的價格波動較大,且不能保證供應。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企業通過所持股份,達到控制或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使其生產所需的原材料能夠直接從被投資單位取得,而且價格比較穩定,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但是,如果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不佳,或者進行破產清算時,投資企業作為股東,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投資損失。 (三)除股票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通常不能隨時出售 投資企業一旦成為被投資單位的股東,依所持股份份額享有股東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一般情況下不能隨意抽回投資。 (四)長期股權投資相對於長期債權投資而言,投資風險較大 在我國,長期股權投資的取得方式主要有:① 在證券市場上以貨幣資金購買其他企業的股票,以成為被投資單位的股東;② 以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和其他實物資產)投資於其他單位,從而成為被投資單位的股東。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公司制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 [編輯本段]長期股權投資的類型 長期股權投資依據對被投資單位產生的影響,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1)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被投資單位為本企業的子公司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被投資單位為本企業的合營企業 (3)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 被投資單位為本企業的聯營企業 (4)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 ――――――成本法―――――∣―――――――權益法―――――――∣――――――成本法――――― ←―――――――――――――∣←―――――――――――――――→∣―――――――――――――→ ――――――――――――――∣―――――――――――――――――∣―――――――――――――― ―――――――――――――20%――――――――――――――――50%――――――――――――― 長期股權投資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用 成本法 或 權益法 核算。 1.投資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於成本法核算,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 2.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於成本法核算。 3.對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重大影響的聯營企業適用於權益法。 採用成本法時,除追加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於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採用權益法時,投資企業應在取得股權投資後,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不屬於投資企業的凈利潤除外),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並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投資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 企業應當定期對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逐項進行檢查,至少於每年年末檢查一次。如果由於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變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投資的賬面價值,應將可收回金額低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 [編輯本段]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長期股權投資應以取得時的成本確定。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時的成本,是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支付的全部價款,或放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不包括為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所發生的評估、審計、咨詢等費用。長期股權投資的取得成本,具體應按以下情況分別確定: (1)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支付的全部價款作為投資成本,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例如,A企業購入B企業股票以備長期待有,支付購買價格9000000元,另支付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40000元,A企業取得B企業股權的投資成本為9040000元。企業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如果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應作為應收項目單獨核算。 (2)以放棄非現金資產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 非現金資產,是指除了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現金等價物以外的資產,包括各種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不含股權,下同),但各種待攤銷的費用不能作為非現金資產作價投資。這里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 公允價值按以下原則確定: ①以非現金資產投資,其公允價值即為所放棄非現金資產經評估確認的價值。 ②以非現金資產投資,如果按規定所放棄非現金資產可不予評估的,則公允價值的確定為:如該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該資產的市價即為其公允價值;如該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但與該資產類似的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比照相關類似資產的市價確定;如該資產和與該資產類似的資產均不存在活躍市場的,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按其所能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以適當的折現率貼現計算的現值確定。 ③如果所取得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比所放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更為清楚,在以取得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確定其投資成本時,如被投資單位為股票公開上市公司,該股權的公允價值即為對應的股份的市價總額;如被投資單位為其他企業,該股權的公允價值按評估確認價或雙方協議價確定。 例如,A企業以固定資產作價對外投資以取得B企業的股權,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580000元,已提折舊150000元,該項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為440000元,則A企業長期股權的投資成本為440000元(不考慮相關稅費)。假如該項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無法確定,取得B企業股權每股市價為6元,A企業共計取得B企業65000股股份,則取得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為390000元(6×65000),作為該項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為390000元(不考慮相關稅費)。以非現金資產作價投資,其應交納的相關稅費,也應作為股權投資的成本。 放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取得股權的公允價值超過所放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准備項目;反之,則應依據謹慎原則確認為損失,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3)原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改按成本法核算,或原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改按權益法核算時,按原投資賬面價值作為投資成本。 [編輯本段]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包括購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權投資等。 二、小企業對外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應當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 小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 通常情況下,小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的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 三、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作為投資成本。 (一)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應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後的差額,作為投資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金額,借記「應收股息」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等科目。 四、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賬務處理: (一)採用成本法核算時,除追加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一般應當保持不變。 (二)股權持有期間內,企業應於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確認投資收益。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屬於應由本企業享有的部分,借記「應收股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股息」科目。 五、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的賬務處理: (一)採用權益法核算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應根據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進行調整。 (二)股權持有期間,企業應於每個會計期末,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凈虧損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如被技資單位實現凈利潤,企業應按應事有的份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如被投資單位發生凈虧損,則應作相反分錄,但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減記至零為限。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借記「應收股息」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分得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股息」科目。 六、小企業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應按被投資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企業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 第一條 為了規范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 露,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外幣長期股權投資的折算,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9 號——外幣折算》。 (二)本准則未予規范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章 初始計量 第三條 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其初始投資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合並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並對價的,應當在合並日按照取得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合並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並對價的,應當在合並日按照取得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按照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0 號——企業合並》確定的合並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第四條 除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直接相關的費用、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三)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7 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定。 (五)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2 號——債務重組》確定。 第三章 後續計量 第五條 下列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准則第七條規定,採用成本法核算: (一)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企業應當將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投資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本准則規定的成本法核算,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 (二)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投資企業與其他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合營企業。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 被投資單位為其聯營企業。 第六條 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投資企業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 第七條 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於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第八條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准則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採用權益法核算。 第九條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比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0 號——企業合並》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 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並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企業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第十一條 投資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應當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投資企業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被投資單位以後實現凈利潤的,投資企業在其收益分享額彌補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後,恢復確認收益分享額。 第十二條 投資企業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後確認。被投資單位採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與投資企業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投資企業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並據以確認投資損益。 第十三條 投資企業對於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並計入所有者權益。 第十四條 投資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改按成本法核算,並以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但不構成控制的,應當改按權益法核算,並以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或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的投資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第十五條 按照本准則規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處理;其他按照本准則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8 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十六條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而計入所有者權益的,處置該項投資時應當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按相應比例轉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七條 投資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長期股權投資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清單,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業務性質、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 (二)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當期的主要財務信息,包括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合計金額。 (三)被投資單位向投資企業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嚴格限制的情況。 (四)當期及累計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金額。 (五)與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或有負債。

㈣ 為何很多上市公司現金流量表中,大額的投資收回的現金和投資支付的現金

這么說吧,如果你有關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平台,那你幾乎每天都會看到有類似這樣的公告:「關於xxx公司使用閑置資金購買公司理財產品的公告」。至於資金大小的問題,主要是因為理財產品的投資周期短,一年可以周轉好多次,所以累計起來就多了。當然,理財產品只是最有代表性的一種,還會有其他的金融工具,你可以在公司的年報里找到當年所有投資項目的明細數據。

㈤ 如何把公司做到上市

公司上市以下條件必須全部滿足,缺一不可:1、其股票經過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5、公司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公司上市的流程如下:1、擬寫公司上市方案及可行性報告。2、聘請律師介入為公司完善有關公司管理的法律文件,按公司法的規定完善公司的組織機構,並擬寫、整理有關公司上市的法律文書。3、聘請注冊會計師介入完成有關公司上市的審計工作,並完善財務報表和原始憑證。4、聘請券商進行上市輔導、推薦。5、律師出具法律意見及有關上市法律文件報證監會審批。6、審批。7、上市。8、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上市後三年財務審計。

㈥ 上市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為什麼可以超過凈資產 難道長期股權投資不算為凈資產

長期股權投資是資產

資產不是凈資產

資產=負債+凈資產

㈦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過程有哪些

相關法律法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08年1月)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2008年2月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1、募集資金專戶數量
一個專戶(存放於專戶) 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原則: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經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資金專戶數量 原則: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超募資金也應存放於專戶[wing1]
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分別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2、募集資金到賬後簽訂三方協議時限
兩周內(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兩周內簽署) 一個月內(滬深中小創業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一個月內簽署)
3、三方協議至少要包括的內容(協議簽訂後及時報交易所備案並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一)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專戶;(二)專戶賬號、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和期限;(三)商業銀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1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出金額的通知觸發時點(口徑統一為募集資金凈額)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且達到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該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該專戶總額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 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商業銀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銀行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保薦機構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單方面終止協議,上市公司可在終止協議後注銷該募集資金專戶;
4、募集資金的禁止性行為
1、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進行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
3、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佔用或挪用,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5、募集資金年度實際使用與投資計劃當年度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30%的處理
無規定 1、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2、並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現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1、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2、並在募集資金年度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披露原、現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的
(1)發行申請文件中未披露,金額不確定
應當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3、董事會審議通過 1、注冊會計師出具鑒證報告
2、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3、董事會審議通過
4、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5、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6、置換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2)發行申請文件已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
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人發表意見後,
3、董事會審議通過
置換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無明確報告規定 不用走程序

應當在完成置換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7、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二)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已歸還已到期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
3、保薦人發表意見
4、監事會發表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四)僅限於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明確同意的意見
3、保薦機構明確同意的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
(四)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五)已歸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明確同意的意見
3、保薦人明確同意的意見。
4、監事會明確同意的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創業板沒有相關規定)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已歸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五)保薦機構、獨立董事、監事會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
(六)僅限於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
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2 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8、單個募投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於其他募投項目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後
3、保薦人發表意見後
4、監事會發表意見後
低於10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5%的,免於程序,年報披露。 無規定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低於 5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1%的,免於程序,年報披露。 單個或全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後,上市公司將少量節余資金用作其他用途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二)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三)董事會審議通過。
(2)用於非募投項目
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無規定 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同上:創業板不區分結余用於募投還是非募投,也不區分結余資金大小
9、募集資金結余
第十三條 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經後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後
(二)保薦人發表意見
(三)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人、監事會發表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5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5%的,免於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披露。 無規定 第二十八條 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節余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
(二)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三)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 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3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項目變更的程序和原則
上市公司募投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人對變更募投項目的意見;投資於主營業務。
10-2 視同募投項目變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募投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未在發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將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非募投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
(五)實際投資金額與計劃投資金額的差額超過計劃金額的30%; 同上證所的規定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10-3募投項目變更—僅變更地點
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但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保薦人的意見。 深圳此款較為嚴格,視同募投項目變更 同上證所的規定 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保薦人的意見。
11-1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頻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機構
董事會 內部審計部門
11-3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處理
1、全面核查募投項目《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
2、報告經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通過
3、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1、至少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檢查一次,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2、審計委員會認為違規向董事會報告
3、董事會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11-4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年度檢查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董事會《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同半年度) 1、董事會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說明
2、會計師事務出具專項審核報告專項審核報告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12-1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頻率
每半年度一次現場調查 每個季度一次現場調查 無明確約定
12-2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處理
無要求 保薦機構發現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12-3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年度處理
保薦人直接對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並於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向本所提交。 1、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董事會的專項說明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審核報告進行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
2、披露年度報告同時向本所提交。 1、保薦人應當在鑒證報告披露後的 10個交易日內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並出具專項核查報告

2、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核查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13、其他機構監督權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事會或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核,出具專項審核報告。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注冊會計師專項審核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㈧ 上市公司股東做股權質押超過多少需要發公告

你好來,交易所《股票源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1.11.4條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1.11.5條規定: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對外披露。即任一股東累計質押股份達到或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時,應當通知上市公司並由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單筆質押沒超過5%,但累計質押達到或超過5%時,應當公告。如上市公司拒不披露相關信息,股東可以向本所或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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