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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變成外商投資

發布時間:2022-04-17 16:01:23

『壹』 有限公司股東國籍變更,是否改為外商投資性質

當然不能變更,按照十號文的意思來理解,即使是控股股東改變國籍也不應該將公司改成中外合資企業。

『貳』 牛根生是如何經營並實現盈利的

牛根生是如何經營並實現盈利的?相信此時的牛根生,對人生苦難、人間冷暖定有深切的體悟,聊以寬慰的也許就是孟子的那句「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必先勞其筋骨、苦其心志……」不知道真的是天無絕人之路,還是運氣使然,就在牛根生幾乎走投無路之時,他碰到了至今依然神秘的人生貴人。(為什麼你碰不到啊?!)經過一番長策短計的高人點撥,牛根生像換了一個人似的,竟然轉身回內蒙古了,他要像一個真正的男人那樣,從哪裡跌倒,就從哪裡爬起來。

英雄取經歸來,內蒙古從此不太平了,確切的說,牛根生的老東家伊利公司上下一個消息不脛而走。「牛總從北京取經回來,決定創辦一家上市公司了!」牛根生的老同事們私下瘋傳著一個「大秘密」,後來的蒙牛

奇怪的是,牛根生完成了「天使」輪融資,手握重金卻不在內蒙古的大城市呼和浩特建立總部,而是跑到了窮得鳥不拉屎的和林格爾縣——國家級最貧困縣成立蒙牛公司。後來,仇家舉報牛根生創業時非法集資,省公安廳派人查封他的公司時,當地縣領導第一時間出面干涉,當天就把扣押的賬簿送回蒙牛,直到這時候,人們才知道牛根生的厲害!

蒙牛最高峰時,一個公司為當地創造的

孫子兵法啟示,以弱勝強者,要善於避開對手的優勢,結合自己的優勢,開辟新的戰場。牛根生深諳此道,一個初創公司要和中國實力最雄厚的同行上市公司對局,為了避開伊利的「絞殺」,蒙牛要活下來,就必須練就上層的商戰功夫,既要在內局市場上拼刺刀,更要在外局官場上打太極。(那些西方的招術在中國不管用有木有?!)

牛根生表現出的膽略和智謀不是一般人所能想像的,有兩個關鍵事件可以為證。一個是市場營銷「小局」造勢:當時的蒙牛可以說是中國乳業最新最小的成員,連行業

不僅如此,蒙牛把廣告做到老東家伊利公司的大門正對面,沒想到的是,當天晚上這個廣告竟然「很巧的」被破壞了;於是,第二天蒙牛就喊出了「蒙牛廣告被砸,兇殺是不是伊利?!」我不知道當時伊利有沒有被氣得吐血?反正蒙牛的第二品牌是坐實了。(兵者,詭道也。誰說弱者一定要委屈求全呢,蒙牛竟然主動出擊!)

第二件事是金融布局:上個世紀

後來,這個挖角來的團隊就引入了摩根斯坦利、鼎輝和英聯三家大投行,把蒙牛送上了資本運作的軌道上,將競爭從傳統的「商戰」直接拉升到「金融戰」的高度,而這是同行們所不熟悉和不擅長的,從此蒙牛勢如破竹,節節勝利!

為什麼要引入外國的投行,而不是國內的投行呢?因為牛根生深深懂得,他的老對手伊利是當地的大國企,必然受政府保護;而蒙牛是一個草根民營企業,必然處處受制於人、很容易不明不白的「夭折」了。只有引入外資,把自己變成外商投資或中外合資企業,才能爭取到平等的市場地位和話語權。(此等深謀遠慮,你學到了什麼?)

今天,國家倡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叄』 外資持股上市公司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是外商直接投資么

網頁鏈接這個網站可以實時查詢外資持股情況

『肆』 外資上市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呢作為參考,謝謝了

根據《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上市前三年均已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2、經營范圍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
3、上市發行股票後,其外資股占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10%;
4、按規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對控股)或對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規定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後應按有關規定的要求繼續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發行上市股票有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伍』 我國對外商收購上市公司有哪些特別規定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1.收購上市公司的外商應具備的條件
受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應當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較好的財務狀況和信譽,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和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的能力。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原則上採取公開競價方式
2.負責審批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機構
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涉及產業政策和企業改組的,由國家經貿委負責審核;涉及國有股權管理的,由財政部負責審核;重大事項報國務院審批。向外商轉讓國有股和法人股必須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於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等規定。任何地方、部門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
3.外商辦理付款、股權過戶和變更登記的必備條件
轉讓當事人應當憑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的轉讓核准文件、外商付款憑證等,依法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股權過戶登記手續,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轉讓價款支付完畢之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過戶和變更登記手續。
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轉讓當事人應當在股權過戶前到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外資外匯登記;涉及外商股權再轉讓的,應當在股權過戶前到外匯管理部門變更外資外匯登記。
外商應當以自由兌換貨幣支付轉讓款。已在中國境內投資的外商,經外匯管理部門審核後,也可用投資所得的人民幣利潤支付。外商在福清全部轉讓價款12個月後,可再轉讓其所購股份。
4.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轉讓後,上市公司是否能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轉讓後,上市公司仍然執行原有關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參考資料:《中小企業板上市與投資指南》

『陸』 外資投資境內企業(非外資)達到什麼比例該企業需變更工商登記為外資企業請給出法規依據

本人商務部門從事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根據經驗,拿到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都是外商投資企業,股權高或低不改變性質。你說的25%或10%只是享不享受外企待遇的界線,低於這個數值,仍然是外商投資企業。實際上,除了西部地區,其他地方在國家層面上基本沒有優惠措施,當然,各地為了鼓勵招商引資,也會出台地方上的政策法規給予扶持。你說情況,只要A投資B,都要先到商務部門審批,再到工商變更。實際上你說的情形屬於並購行為。

『柒』 外商投資企業定義

這類企業包括中外合營者在中國境內經過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營者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也包括由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按我國法律以合作協議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經中國有關機關批准而設立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還包括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單獨投資、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外資企業。更多信息可以到永諧財務官網查看

『捌』 外資企業改制上市要注意什麼

本公司為外商獨資企業,擬改制設立成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請問: 1、外資企業改製成為股份有限公司並謀求在中國內地上市,有何特別規定? 2、目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境內有多個關聯公司,請問該等公司是否需要進行重組,如需重組,相關注意事項為何? 3、為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關於發起人有何規定? 某外資企業 某外資企業: 現針對您所提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外資企業改制上市的特別規定 關於外資企業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並在中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目前的依據,除需適用普遍適用的《公司法》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外,還因其為外資企業而需適用中國證監會、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等先後出台的、規范外資企業改制上市的相關特別規定,如《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歸納如下: (一)根據《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已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如申請改制為外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應有最近連續三年的盈利記錄。 (二)根據《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上市前三年均已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2、經營范圍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 3、上市發行股票後,其外資股占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10%; 4、按規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對控股)或對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規定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後應按有關規定的要求繼續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發行上市股票有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是否重組並入擬上市公司,取決於是否產生同業競爭及是否影響擬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一)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資產完整及業務獨立是擬上市公司必備條件,即擬上市公司必須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具有獨立的采購和銷售系統,且其業務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得有同業競爭。 因此,上市前,對於可能產生同業競爭及獨立性問題的企業,可以考慮以吸收合並或其他方式置入擬上市公司,或者以出售企業股權、清算注銷等方式予以解決。 (二)同一控制人下相同、類似、相關業務的重組規定: 基於鼓勵企業整體上市、減少管理成本、減少關聯交易的精神,中國證監會於早前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該文對於同一控制人項下的重大資產重組,規定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情況的,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視為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1、被重組方應當自報告期期初起即與發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權人控制,如果被重組方是在報告期內新設立的,應當自成立之日即與發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權人控制; 2、被重組進入發行人的業務與發行人重組前的業務具有相關性(相同、類似行業或同一產業鏈的上下游)。 根據該文,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100%的,發行人重組後運行一個會計年度後方可申請發行。 三、關於擬上市公司發起人的規定 (一)根據《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同時,由於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尚不允許境內自然人作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東,因此,作為外商獨資公司,改制前引入境內有住所的非自然人作為發起人為必行之事。 (二)同時需要注意的是, 1、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改制前引入新的發起人,不應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2、如擬引入供應商、客戶等作為發起人,基於盡量避免上市後發生關聯交易的原則,通常我們建議該等發起人的持股比例應保持在5%以內。 上海序倫律師事務所 陳少蘭

『玖』 外商獨資企業在中國是否可以上市

理論上這適合於已在內地經營多年、與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關系融洽的外資企業。但目前在深滬兩市中此類直接上市的外商獨資公司還非常少,只有閩燦坤B和深大通A兩家屬於此類(目前均加入退市行列)。
目前滬市擬引入國際板的傳言已有多日,但推出時日仍不確定,所以如果貴公司擬上市建議以合資企業通過改制設立或整體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然後在境內申請上市。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資企業均可選擇這種方式,從1993年到現在,已經有多家外資企業通過這類模式的成功上市,為外商投資企業上市的主流;此外還可以通過外資收購國內上市公司股份成為大股東,上市公司變成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實現上市,這樣上市的成本較高,風險也較大。具體還要根據貴司的實際情況確定。
因上市籌劃對企業屬於戰略性決策,所以建議委託專業性的證券律師解決。如有需求,請提前電話預約,以便現場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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