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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虧損可稅前扣除

發布時間:2022-04-17 05:32:26

⑴ 市場上購買股票發生的虧損能在稅前扣除嗎

不能吧。。。

⑵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能稅前扣除嗎

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後,稅收政策未對股權投資損失稅前扣除做限制性規定,因此企業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當期據實扣除,不再受當期投資所得和轉讓收益限額內扣除的限制。但是實際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稅務機關沿用老稅法的相關處理方法,要求企業的股權損失限額扣除,產生不少稅企糾紛。

稅務總局的這一規定明確了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必然受到納稅人認同。雖然股權投資損失不再受限於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但根據此前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企業不能自行扣除,需要報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在實際操作中,股權轉讓發生在關聯方之間比較常見,價格不公允也很普通,為堵塞稅收漏洞,目前稅務機關一般都要求股權轉讓損失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稅前扣除。

⑶ 企業股票投資收益可否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股票負收益不可以直接稅前扣除,應在以後年度的計算投資收益中抵補。

⑷ 股權持有期間的損失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的規定,企業持有股權投資期間,符合所規定的五項條件之一時,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五項條件分別為:
1.被投資方已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或被注銷、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2.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的改組計劃等;
3.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的情況。如清算期超過三年以上,即使未完成清算,也可確認為資產損失;
4.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三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5.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也就是說,投資企業在投資期間,只有符合上述五個條件之一的情況下,其投資期間發生的損失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否則即便是會計上已確認投資損失,但企業所得稅上不允許稅前扣除。並且《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二)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四)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五)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八)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以及四十六條規定,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三)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六)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⑸ 股權投資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五、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⑹ 請問股票的投資虧損在稅前還是稅後扣除,投資收益用交所得稅嗎

股票的投資虧損在稅前扣除,投資收益需要繳納交所得稅.

⑺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企業的股權投資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按以下材料確認:
1、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2、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4、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5、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6、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7、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8、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9、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10、屬於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另提供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⑻ 股票投資損失是否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1、《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應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一)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損失的書面聲明;(二)有關被投資方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工商部門注銷、吊銷文件;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三)有關資產的成本和價值回收情況說明;(四)被投資方清算剩餘資產分配情況的證明。
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的股權(權益)投資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資產損失時,應扣除責任人和保險賠款、變價收入或可收回金額後,再確認發生的資產損失。

2、可以申請退稅,也可以申請抵稅,《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但是手續比較麻煩:

首先你要提出申請,然後稅務管理員調查核實並報上級管理機關,再由稽查局核定多繳數額,再由分管徵收的領導,然後就可以抵稅,如果要退稅,那麼還要分管計會的領導簽字,再去財政部門簽字,人民銀行簽字,並且需要金庫當月有企業所得稅稅款才能退出

⑼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二)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三)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四)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因此,貴公司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如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可稅前扣除。

⑽ 股權轉讓損失可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企業在應稅改組中,包括以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業務中,如果涉及股權投資轉讓,其發生的損失同樣受此限制。因此,從原則上講,在同時轉讓多項資產或整體資產轉讓時,不能直接將股權轉讓損失與其它資產轉讓所得相抵銷,。但是,股權轉讓損失可以與股權轉讓所得、債權轉讓所得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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