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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可轉債負債率

發布時間:2022-04-12 17:29:52

㈠ 企業申請創業板上市其資產負債率不得高於多少

一般行業企業正常負債率在30%-50%,部分行業放寬在60%左右,而70%的負債率則是普遍認為的警戒線,對於負債率在20%以下的企業,又會考慮其融資的必要性。

㈡ 研究創業板資本結構為什麼選擇資產負債率指標

因為要研究一個上市公司有多大的破產風險。創業板公司直接退市和破產問題還是存在的。

㈢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中有兩條,一是可轉債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你可以去確認一下

㈣ 可轉換債的風險

什麼是可轉債?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股票。
基本收益:
當可轉債失去轉換意義,就作為一種低息債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實現轉換,投資者則會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
最大優點:
可轉債具備了股票和債券兩者的屬性,結合了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優勢。此外,可轉債比股票還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投資風險:
投資者在投資可轉債時,要充分注意以下風險:
一、可轉債的投資者要承擔股價波動的風險。二、利息損失風險。當股價下跌到轉換價格以下時,可轉債投資者被迫轉為債券投資者。因可轉債利率一般低於同等級的普通債券利率,所以會給投資者帶來利息損失。第三、提前贖回的風險。許多可轉債都規定了發行者可以在發行一段時間之後,以某一價格贖回債券。提前贖回限定了投資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後,強制轉換了風險。
投資防略:
當股市形勢看好,可轉債隨二級市場的價格上升到超出其原有的成本價時,投資者可以賣出可轉債,直接獲取收益;當股市低迷,可轉債和其發行公司的股票價格雙雙下跌,賣出可轉債或將轉債變換為股票都不劃算時,投資者可選擇作為債券獲取到期的固定利息。當股市由弱轉強,或發行可轉債的公司業績看好時,預計公司股票價格有較大升高時,投資者可選擇將債券按照發行公司規定的轉換價格轉換為股票。

轉債的根本還是"債",需要還本付息;

但是這種債有個特殊性,就是債權人有權利根據債務人的股票價格的情況把債轉換為股票,相應得,債權也就轉換為股權.

當你認為該公司的業績增長會比較好而股價表示很高時,就是將"轉債"轉換為股票的時候.

轉債,全名叫做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 bond;CB)

以前市場上只有可轉換公司債,現在台灣已經有可轉換公債。

簡單地以可轉換公司債說明,A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言明債權人(即債券投資人)於持有一段時間(這叫閉鎖期)之後,可以持債券向A公司換取A公司的股票。債權人搖身一變,變成股東身份的所有權人。而換股比例的計算,即以債券面額除以某一特定轉換價格。例如債券面額100000元,除以轉換價格50元,即可換取股票2000股,合20手。

如果A公司股票市價以來到60元,投資人一定樂於去轉換,因為換股成本為轉換價格50元,所以換到股票後利即以市價60元拋售,每股可賺10元,總共可賺到20000元。這種情形,我們稱為具有轉換價值。這種可轉債,稱為價內可轉債。

反之,如果A公司股票市價以跌到40元,投資人一定不願意去轉換,因為換股成本為轉換價格50元,如果真想持有該公司股票,應該直接去市場上以40元價購,不應該以50元成本價格轉換取得。這種情形,我們稱為不具有轉換價值。這種可轉債,稱為價外可轉債。

乍看之下,價外可轉債似乎對投資人不利,但別忘了它是債券,有票面利率可支領利息。即便是零息債券,也有折價補貼收益。因為可轉債有此特性,遇到利空消息,它的市價跌到某個程度也會止跌,原因就是它的債券性質對它的價值提供了保護。這叫Downside protection 。

至於台灣的可轉換公債,是指債權人(即債券投資人)於持有一段時間(這叫閉鎖期)之後,可以持該債券向中央銀行換取國庫持有的某支國有股票。一樣,債權人搖身一變,變成某國有股股東。

可轉換債券,是橫跨股債二市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由於它身上還具有可轉換的選擇權,台灣的債券市場已經成功推出債權分離的分割市場。亦即持有持有一張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人,可將債券中的選擇權買權單獨拿出來出售,保留普通公司債。或出售普通公司債,保留選擇權買權。各自形成市場,可以分割,亦可合並。可以任意拆解組裝,是財務工程學成功運用到金融市場的一大進步。

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期間,因以下情況下暫停交易:

暫停原因及停牌時間

公布因發行股票、送股等引起股本變動 暫停交易半天。
如在交易日內披露,則見報當天暫停交易半天;如在非交易日披露,在見報後第一個交易日暫停交易半天。
公布進行收購、兼並或改組等活動
公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公布發生涉及公司的重大

訴訟案件
公布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
公布股東收益分配方案
公司公布有關股份變動涉及
調整轉換價格的信息暫停交易一天。
在交易日召開股東大會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上述的規定,當可轉換債券公司在交易日召開股東大會,從召開當日到信息披露需要一天半的時間,這點也與A股一樣。

可轉換債券作為兼具股票和債券雙重屬性的衍生品種,其條款之復雜遠遠超過了單純的股票或債券,而近期雅戈爾等轉債發行條款的修改,又使得判斷其投資價值變得更加撲朔迷離。那麼,投資者應如何分析,才能做到簡單明了而又不失准確呢?

可轉換債券條款雖多,但最影響其投資價值判斷的,無非是四條:利率條款、轉股價格、贖回條款、回售條款。

票面利率只具有象徵意義

與一般債券相比,可轉換債券的利率是比較低的,目前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多在1%上下,只具有象徵意義,利率的高低對可轉換債券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從實踐上看,目前的規定是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不超過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而一般債券的年利率要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0%左右;從另一方面看,可轉換債券的利率越高,說明其債券屬性上升而股票屬性下降,投資者從轉股獲得的收益相應下降,可能反而得不償失。總而言之,票面利率不應是投資者關注的重點。

轉股價格是所有條款的核心

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越高,越有利於老股東而不利於可轉債持有人;反之,轉股價格越低,越有利於可轉債持有人而不利於老股東。由於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公司控制在老股東手中,所以發行人總是試圖讓可轉換債券持有人接受較高的轉股價格。

目前新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二級市場價格普遍低於面值,正是這種思路的體現。陽光轉債發行以後,各家發行人及承銷商都接受了這樣的"國際化思路":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要高於二級市場價格一定幅度,最好在30%以上。殊不知,簡單的拿來主義勢必造成嚴重的水土不服:與國際市場不同,國內市場股票的價格與流通盤的大小有相當大的關系,可轉換債券全部轉變為股票以後,必然造成流通盤的大幅度增加,進而必然拉低發行人的二級市場股票價格。由於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在條款設計上,與轉換前的二級市場價格掛鉤,這樣,一旦可轉換債券的轉股期開始以後,投資者就會發現,初始轉股價格原來如此高高在上。這里僅僅論及流通盤的因素,更不要說可轉換債券轉股造成收益的稀釋(在目前的A股市場,這幾乎是必然的)、股性的呆滯、對當時指數位置的判斷等等。

為了吸引投資者盡快把債券轉換為股票,應對二級市場上股票價格的波動和利潤分配等造成的股本變動,一般可轉換債券都規定了轉股價格的修正條款。為分配紅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現金分紅等設計的調整公式雖然復雜,但這個公式一般是嚴密而周全的,對發行人和投資者都能夠做到公平合理;關鍵在於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一般而言,由於轉股價格相對保持不變,股票二級市場價格的走高能夠給投資者帶來收益,促使其積極轉股,有利於發行人和投資者雙方達到最初目的,所以轉股價格一般不會向上調整;但是,如果股票二級市場價格的低迷,甚至長期低於轉股價格,投資者行使轉股權就要出現虧損,不利於發行人達到轉股的目的,也不利於投資者獲取收益。所以,可轉換債券一般都規定有向下修正條款。也就是說,在股票價格低於轉股價格並且滿足一定條件時,轉股價格可以向下修正,直至新的轉股價格對投資者有吸引力,並促使其轉股。應該說,向下修正條款是對投資者的一種保護。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②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③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④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⑤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③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股票市場低迷時持有債券,股票市場火暴時進行債轉股,獲得更高收益,投資者應該積極參與
可轉債需要在發行時申購,或者發行前買入對應的股票來獲得優先認購權
通常會形成積極的影響,因為籌集的資金投入新的項目一般都會帶來更多的利潤
對股價影響不大
機構大多積極認購,股價在短期內會有個小幅上漲,在認購除權的當日會出現明顯的小幅下跌。

㈤ 申購可轉債需要什麼條件

1.開立賬戶
投資者申購可轉債應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賬戶且具備正常的滬A、深A股東賬戶,投資者如需申購科創板、新三板、創業板等市場股票對應的可轉債,還需另外開通相應板塊的許可權。
1.開立證券賬戶
2.股東賬號狀態正常
2.開通許可權
投資者申購可轉債前應開通可轉債交易許可權,簽署可轉債風險揭示書。為了防範交易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滬深交易所於2020年7月24日發文,投資者參與可轉債的申購與交易,應當以紙面或者電子形式簽署《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公司債券投資風險揭示書》。自2020年10月26日起投資者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證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資者申購或者買入委託。
1.簽署《風險揭示書》
申購時間
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9:30-11:30、13:00-15:00
投資者在上述時間內可通過東方財富證券交易軟體中的「新債申購」菜單操作。
申購規則
同一個投資者使用多個證券賬戶參與同一隻可轉債,或使用同一證券賬戶多次參與同一隻可轉債申購的,均以該投資者的第一筆申購為有效申購,其餘申購為無效申購。新債申購一經操作,不允許撤單。
舉例說明:
例1:假設某投資者,交易日的上午10點申購50手某可轉債,等到當天下午2點再申購50手同一隻可轉債,系統只承認該投資者上午10點申購的50手可轉債,之後的申購均為無效申報。
例2:假設某投資者在不同券商開立了多個證券賬戶,該投資者同時使用多家券商的賬戶申購了同一隻可轉債,系統只會承認該投資者在第一家券商第一筆申購為有效申購,其餘的申購均為無效申報。
中簽與繳款
1.T日
T日申購,當日無需預繳款,零市值、零資金也能頂格申購
2.T+1日
主承銷商搖號、抽簽
3.T+2日
公布中簽結果,投資者可通過東方財富證券交易軟體查詢中簽結果。如果中簽,投資者需在T+2日16點前,在我司中簽賬戶中預留足額的可用資金,用於繳款,否則未足額繳款的部分視為放棄(T日均指交易日)。
註:一般我司也會以簡訊的方式通知中簽的投資者,如果開戶綁定的手機號有變更,請投資者及時通過東方財富證券APP上更新。
未足額繳款後果
如果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但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會被記入打新「黑名單」,6個月內不能參與新股、可轉債、可交換債和存托憑證的網上申購。
放棄申購的次數按照投資者實際放棄申購新股、可轉債、可交換公司債券和存托憑證的次數合並計算

㈥ 可轉債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才可以發行

《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三)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四)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六)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七)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三)、(四)、(五)、(六)、(七)項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已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二)有明確、可行的企業改制和上市計劃;

(三)有可靠的償債能力;

(四)有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保證人的擔保。

(6)創業板可轉債負債率擴展閱讀

1、發行

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有兩種會計方法:

一種認為轉換權有價值,並將此價值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另一種方法不確認轉換權價值,而將全部發行收入作為發行債券所得,其理由,一是轉換權價值極難確定,二是轉換權和債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轉換權必須持有債券,行使轉換權則必須放棄債券。

2、債券轉換

當債券持有人將轉換成股票時,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選擇:賬面價值法和市價法。

採用賬面價值法,將被轉換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換發股票價值,不確認轉換損益。贊同這種做法的人認為,公司不能因為發行證券而產生損益,即使有也應作為(或沖抵)資本公積或留存損益。

再者,發行可轉換債券旨在把債券換成股票,發行股票與轉換債券兩種為完整的一筆交易,而非兩筆分別獨立的交易,轉換時不應確認損益。

在市價法下,換得股票的價值基礎是其市價或被轉換債券的市價中較可靠者,並確認轉換損益。採用市價法的理由是,債券轉換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動,且市價相當可靠,根據相關性和可靠性這兩個信息質量要求,應單獨確認轉換損益。再者,採用市價法,股東權益的確認也符合歷史成本原則。

㈦ 創業板對持有可轉債有數量比例方面的限制規定嗎

與主板一樣,創業板對持有可轉債數量比例也有規定。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可轉債達到發行總量的20%時,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同時,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可轉債20%及以上的投資者,其所持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可轉債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0%時,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公告。

㈧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你對於創業板再融資45%的資產負債率怎麼看

這個也算正常吧,權益與負債基本1比1了,具體的要看公司與行業,厲害的經營不好的負債率接近100%或者資不抵債也很正常,這個沒有具體的數字,有些行業負債率長期60%左右,很難說

㈨ 可轉債負債率45%需要考慮非公開的額度嗎

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2)可轉換債券發行後,公司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3)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4)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當符合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發行債券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的規定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等。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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