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注冊資本與對外投資有比例之說嗎
當然可以,但不得大於企業資產總額
(注冊資本在賬面應保持原值,除非辦理了增減注冊資本。但企業的資金主要來自經營後的利潤,借入款項等,並不會等於注冊資本,而對外投資用的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金及其他資產,所以和注冊資本並無太大關系)
㈡ 當企業對外投資達到被投資企業資本的多少比例才會合並報表
一般情況下是50%以上,但是如果達不到決定被投資企業的經營及財務正策的條件也是不能形成控制的,或是公司規章要求董事會決定權達到三分之二以上,那麼如果控制不了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也是不行的。所以如果控股權達不到50%但能夠決定一個企業的經營及財務政策那麼就達到控制就得編制合並報表。參考一下吧
㈢ 什麼事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
對別的公司進行投資,且對被投資方具有控制、重大影響關系、參與剩餘資產或權益的分配等。
㈣ 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應放在資產負債表的哪一項
放在「長期股權投資」項目中。
如某公司對海爾公司有投資,期末余額為20000萬元,則資產負債表「長期股權投資」項目期末額為20000萬元。
㈤ 對外投資屬於什麼類型的會計科目
對外投資不是會計科目。屬於對外投資的會計科目有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都屬於資產類的科目如果你看好某支企業的股票,並購買,就記入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對外投資是相對於對內投資而言。所謂企業對外投資就是企業在其本身經營的主要業務以外,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方式,或者以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境內外的其他單位進行投資,以期在未來獲得投資收益的經濟行為。
對外投資是相對於對內投資而言的,企業對外投資收益是企業總收益的組成部分。在市場經濟特別是發展橫向經濟聯合的條件下,企業對外投資已成為企業財務活動的重要內容。
(5)對外投資與股本擴展閱讀: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包括購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權投資等。
二、小企業對外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應當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
小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
通常情況下,小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
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的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
三、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作為投資成本。
(一)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投資成本。
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應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後的差額,作為投資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金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等科目。
㈥ 現行法律對長期投資與實收資本比例有否明確規定如實收資本5千萬元,對外長期股權投資7千萬元。可以嗎
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只有一句話,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也就是說,除非章程對公司對外投資有限制,只要不成為被投資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人,一般來說公司對外投資沒有限制。
㈦ 關於對外投資和盈餘公積怎麼轉增資本的問題
對,只不過要記住一點,轉增後留存的盈餘公積不得低於原注冊資本的25%
㈧ 長期股權投資與股本區別還有股權與股本的區別
長期股權投資是針對投資方而言,股本是針對接受投資方而言,雙方是相對應的。
股權與股本也是這個意思,前者針對投資方而言,股本是針對接受投資方而言。
㈨ 投資公司對外股權投資金額可以大於其注冊資本嗎
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八十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9年、2004年、 2005年、2013年、2018年多次修正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法條: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