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拆分(子公司到創業板)上市的股票有哪些
這類股票不少:像比較有名的同方、紫光、誠志股份。
拆分上市不見得完全是利好,有的拆分之後可能形成競爭或替代效應,對母公司反而是利空。現在市場都是在炒作,有這個題材就炒。
㈡ 中小板的子公司在創業板上市業績怎麼計算
㈢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可以上市嗎
可以。
子公司上市方式是分拆上市。分拆上市指一個母公司通過將其在子公司中所擁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給現有母公司的股東,從而在法律上和組織上將子公司的經營從母公司的經營中分離出去。
分拆上市後,原母公司的股東雖然在持股比例和絕對持股數量上沒有任何變化,但是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資企業的凈利潤分成,而且最為重要的是,子公司分拆上市成功後,母公司將獲得超額的投資收益。
(3)上市子公司創業板上市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2019年1月末出台的《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中,在「完善基礎制度」環節明確提及:達到一定規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業務獨立、符合條件的子公司在科創板上市。
當前A股上市公司群體,已有眾多公司將旗下子公司分拆到新三板掛牌的案例,將子公司分拆到境外上市的案例也已日趨常見,但將旗下子公司分拆到A股上市則少之又少,個別分拆、分立案例也是極端、特殊情形,或是避開監管紅線變通實施。
在當前發行體制下,一家公司通過IPO上市便達到了融資發展的目的,如果再將子公司分拆上市,則相當於多擁有了一個資本平台。此外,分拆子公司上市還可能涉及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及獨立性等問題。
在專業人士看來,科創板允許分拆上市有著諸多積極意義。科創板旨在補齊資本市場服務於科技創新的短板,允許分拆子公司於科創板上市,有利於調動上市公司創新投入的積極性。
發揮上市公司在資金、人員、研究能力和市場能力等方面的優勢,孵化和培育出更多的創新企業,充分發揮上市公司科技孵化器的功能。
㈣ 控股子公司可以上市嗎
法律分析:可以,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上市。
法律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7.2.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由本規則第 7.2.5 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動人;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㈤ 有哪些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准備上創業板
這類很少
㈥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可否申請上市
公司打算上市,首先要找到保薦機構,那麼保薦機構會對你們公司進行改制,根據你們想要上市的地方,確定改製成什麼樣子的。在重組改制的過程中要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輔導,不僅僅股東要了解上市對股東的要求,還有他們也要了解上市對他們的要求。
一般而言,股東應該出資真實、股東和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關聯交易、關聯交易是否公允、股權結構。
另外選擇主板上市、中小板上市、創業板上市、香港上市、納斯達克上市、新加坡上市、加拿大上市、德國上市,條件是不一樣的。你的問題有點太大了,所以在這里無法進行有針對性的回答。如果你們管理層確定了在國內上市,那麼就關注國內相關上市條件。上市後股東結構如何,這些都是比較大的問題。細節問題就更多了。
㈦ 母公司准備上市,子公司如何操作才能與母公司一同上市
如果這子公司是要以自己的名義上市的話,怎樣操作一般都很難一同上市的,那子公司首先要符合相關市場的准入條件,如果基本要求沒有達到根本就不能上市,一般母公司有相當的規模,其旗下子公司規模相對要比母公司要小,母公司都是准備上市,這就說明其子公司的條件低於母公司,這就要相對要找一個比母公司上市要求要低的市場來上市,建議上市可能需要找相關的風險投資團隊(俗稱風投)進行公司改革,對公司進行上市培養這樣會比較好。
㈧ 推薦一隻旗下子公司最先可能在創業板上市的A股
只推薦一隻
大眾公用【600635】
同花順星級:★★★
◆使用方法:先觀察,熟悉股性,低吸高拋
◆板塊建議:創投版已被莊家游資反復操作,已有利好出盡及利空的感覺了,不適合深度介入。
◆親身體驗:入選上海創投板塊,在我收藏的票中表現的比較好。
◆推介原因:上海板塊【兩個中心+迪士尼+世博會+南匯+大浦東概念】
◆其他概念:參股金融(興業證券)+翔殷路越江隧道政府給予其8700萬元的巨額補貼+燃氣巨頭+水務環保概念
◆創投背景:
公司投資2.75億元(算比較多的了)參股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目前持有深圳創新投資集團20%股權。
【深圳創新投資集團】:是目前中國最大、前景最好、實力最強的創業投資公司(三最公司)行業排名第一。
注冊資本:16億元。
旗下公司:集團現下轄全資、控股、合資的投資(基金)公司和投資管理公司13家,可投資能力已超過30億元。
主要投資對象:為科技型的高成長性創業企業,包括生物工程,IT,軟體等。近幾年其孵化的企業如橡果國際、慧視通信、中心國際、珠海巨力、九城數碼等在美國香港主板上市,獲益幾十億元,而孵化的如怡亞通、西部材料、遠望股、中材科技、同州電子、濰柴動力、金正科技等成為國內中小板高價股。據了解,深創投公告孵化的企業今年有望在國內上市的要達到50家以上。
◆股東進出 (截至2009年3月31日)
大致情況:無股東拋售股份
兩家基金新進
兩家基金增持
兩家信託公司新進
——不是說他們新進增持就代表股票很棒,
但從一個側面反應出他們看好這家公司。
附件:
上海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未變
上海大眾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未變
王天翔 新進
中國銀行嘉實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
中保財產無錫分公司離退休職工服務部 未變
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全福1期 信託公司 新進
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全福3期 信託公司 新進
中國銀行-嘉實服務增值行業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 新進
中國工商銀行-天弘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 新進
中國建設銀行-博時裕富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
一家之言,不足為信
㈨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上市的條件
1、在中國的主板市場上市,公司所具備的條件是股本5000W以上,連續3年盈利,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現象.公司對外發放的股數必須達到公司總股本的25% 。
2、中國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條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
· 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 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 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 股東人數:於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三名股東持有。
發行H股上市:
中國注冊的企業,可通過資產重組,經所屬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只適用於國有企業)及中國證監會審批,組建在中國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H股在香港上市。
·優點:A 企業對國內公司法和申報制度比較熟悉
B 中國證監會對H股上市,政策上較為支持,所需的時間較短,手續較直接。
·缺點: 未來公司股份轉讓或其他企業行為方面,受國內法規的牽制較多。
隨著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場對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為提高。
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是指向一家擬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然後將資產注入,達到「反向收購、借殼上市」的目的。
香港聯交所及證監會都會對買殼上市有幾個主要限制:
· 全面收購: 收購者如購入上市公司超過30%的股份,須向其餘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 重新上市申請: 買殼後的資產收購行為,有可能被聯交所視作新上市申請。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須維護足夠的公眾持股量,否則可能被停牌。
買殼上市初期未必能達至集資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購後的上市公司進行配股、供股集資; 根據《紅籌指引》規定,凡是中資控股公司在海外買殼,都受嚴格限制。 買殼上市在已有收購對象的情況下,籌備時間較短,工作較精簡。 然而,需更多時間及規劃去迴避各監管的條例。 買殼上市手續有時比申請新上市更加繁瑣。同時,很多國內及香港的審批手續並不一定可以省卻。
創業板上市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發行紅籌股上市:
紅籌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冊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達或開曼群島),作為上市個體,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優點:A 紅籌公司在海外注冊,控股股東的股權在上市後6個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後的融資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場運作繭自縛靈活性最高
·國務院在1996年6月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紅籌指引》)嚴格限制國有企業以紅籌方式上市。
·中國證監會亦在2000年6月發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上市項目,須在上市前取得中證監不持異議的書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