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中一方買的股票基金算不算共同財產
你好:要分情況,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是個人財產,共同財產購買的是共同財產。
2.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股票投資的分割問題
那得看用於股票投資的45萬是從哪來的了:
1、如果那45萬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剩下的16萬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那45萬是妻子的個人財產,那麼剩下的16萬還是妻子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理由:法律只規定了投資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沒有規定用於投資的本金屬於共同財產,因此如果妻子是用個人財產去投資的話,那麼用於投資的本金還是個人財產,那16萬就屬於本金(因為沒有收益)
3. 夫妻一方投資股票、股權的離婚時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投資股票、股權的離婚時: (1)以夫妻一方的名義投資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雙方各佔一半份額。 (2)投資購買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內部股權的,應將全部股權處理給原持股人所有,由原持股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4. 婚前個人財產投資股票獲得的收益歸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投資股票的,屬於該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因為投資該股票獲得的投資收益,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是還需要結合其他信息綜合考慮,例如:雙方是否辦理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投資的產業和股票,在雙方離婚時是否可以以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去法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一般來講是可以分割的。首先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需要結合公司的類型具體分析。結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第十八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6. 新婚姻法,對於婚前財產投資股票的收益,雙方如何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不存在貢獻大小的問題,這是個原則問題。所以對共同財產只能平均分割。
7. 丈夫投資股票的資金投入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 股票屬於投資所得收益,因此一方以個人財產炒股賺的錢,依據法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8. 夫妻一方投資股票算誰的
法律分析:個人股票需要確認是不是婚姻之前的還是夫妻存續之後的,婚前的可以不算,包括婚前的資本金在婚後投資證券獲得的收益。婚後的看約定,一般婚後默認是共同財產(共同資本金的收益,非單獨一方)。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9. 婚後用婚前個人財產買入股票增值歸屬的問題
本人認為炒股是一種投資理財,這個不同於銀行利息,不屬於孳息也不屬於自然增值,一方用婚前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憑心而論,我也想說這是你個人財產,但是我得根據事實和法律說話,也給你一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