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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創業板的道德風險

發布時間:2022-02-23 17:10:45

❶ 香港創業板上市基本要求

公司須在中國內地、香港、百慕達及開曼群島的其中一個地方注冊成立;
公司必須有主營業務;
公司在上市前兩年必須在基本相同的控制權及管理層管理下運作;
首次招股的最低公眾持股比例要達到3000萬港元及占總股本的25%;
管理層股東必須接受為期兩年的售股限制期,在這一期間,各持股人的股份將被擱置在一個各方都同意的存儲處;
對申請上市企業沒有最低利潤要求。
香港創業板市場的基本上市要求為:於申請上市前兩年有活躍業務記錄;擁有主營業務;在申請上市前兩年公司須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擁有;於上市後至少兩個完整財政年度聘用一名保薦人擔當顧問;最低公眾持股量須占已發行股本的25%(市值少於40億港元的公司,最少要達3000萬港元)。至於市值相等於或超過40億港元的公司,最低公眾持股量須佔20%,或10億港元。
參考資料:http://finance.huanqiu.com/roll/2009-05/460118.html

❷ 香港創業板上市有什麼要求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抄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❸ 簡述創業板市場的風險

一、上市公司的經營風險。創業企業經營穩定性整體上低於主板上市公司,一些上市公司經營可能大起大落甚至經營失敗,上市公司因此退市的風險較大。

二、上市公司誠信風險。創業板公司多為民營企業,可能存在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市場誠信建設的任務更為艱巨。如果大面積出現上市公司誠信問題,不僅會使投資面臨巨大風險,也會使整個創業板發展遇到誠信危機。

三、股價大幅波動的風險。創業板上市公司規模小,市場估值難,估值結果穩定性差,而且較大數量的股票買賣行為就有可能誘發股價出現大幅波動,股價操作也更為容易。

四、創業企業技術風險。將高科技轉化為現實的產品或勞務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必然會受到許多可變因素以及事先難以估測的不確定因素的作用和影響,存在出現技術失敗而造成損失的風險。

五、投資者不成熟可能引發的風險。我國投資者結構仍以個人投資者為主,對公司價值的甄別能力有待提高,抗風險能力不強,對創業企業本身的價值估計難度更大,容易出現盲目投資而引致投資損失風險。

六、中介機構服務水平不高帶來的風險。目前,包括保薦機構、會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整體服務水平不高,勤勉盡責意識不夠,由於創業企業本身的特點,如果中介機構不能充分發揮市場篩選和監督作用,可能導致所推薦的公司質量不高。

❹ 香港創業板三隻新股上市前為什麼會被叫停

您問的這個問題應該是2017年2月份的事情:

造殼炒殼、暴漲急跌、股權高度集中……面對長期困擾香港創業板市場的「頑疾」,香港證監會近日終於亮劍。2月份以來,尚捷集團、心心巴迪、浩柏國際等3隻香港創業板新股在上市前夜被緊急「叫停」。

雞年伊始,內地資金加速南下引爆港股市場投資氣氛,香港主板市場氣勢如虹,恆生指數和國企指數節節攀升,新高迭起。但是,香港創業板市場卻跌入冰點,香港創業板指數15日收報343.91點,接近歷史最低水平。其中,2月份以來已累計下跌6.1%。

這一巨大反差或許與香港證券監管層近期的系列行動有關。

2月3日,原本將於2月6日(周一)登陸港股創業板的心心巴迪發布公告稱,為使公司及包銷商有更多時間進行配售,加上監管機構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相關規定對公司進行了查詢,公司決定將配售及上市時間延後。2月7日,原本將於2月8日登陸香港創業板的尚捷集團也因同樣理由宣布延遲上市。2月13日,原本將於2月14日在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浩柏國際,也發布了類似公告,宣布延遲上市。

繼1月下旬與香港交易所發布聯合聲明,並發布關於創業板上市及配售的指引後,香港證監會2月「手起刀落」,先後喊停了上述三家配售結果「有瑕疵」的創業板新股。

上述3隻新股公告里提到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相關規定,主要指「尋求上市的證券,必須有一個公開市場」;所有公司上市時,公眾股東至少達100人,並且單單符合最低人數要求還不行,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還不能過度集中。

有投行人士指出,上述3家公司很可能就是因為股權過度集中在少數人手中而被監管層叫停,而股權過於集中很容易出現股票上市後股價被操縱的情況。

香港創業板股權高度集中

香港證監會有關人士指出,在香港,幾乎所有創業板IPO都僅以配售方式進行,許多創業板新股都出現股權高度集中及股東基礎狹窄的情況。

據了解,在配售過程中,經常的操作是,絕大多數股票均分配給一個或幾個配售代理,而配售代理只將股票配售給少數首要承配人,剩餘的極少數股票則分成少量(通常為1手或2手)配售給散戶。盡管承配人數目超過100人,但最終的分配結果,與把發售股份只向首要承配人配售大致相近。此外,香港證監會也觀察到有一小部分投資者多次在表面上互無關聯的創業板首次公開招股中成為首要承配人。

香港證監會公布的數據顯示,2015年全年及2016 年上半年,在創業板IPO中,前25名承配人合計取得的擬分配股票平均佔比高達96%,而整體發行的平均承配人數目僅為135人。

這使得香港創業板新股在上市後時常出現暴漲暴跌的情況,且成交特別稀少。香港證監會的數據顯示,在2015年上市的所有創業板新股中,首日平均漲幅高達743%,2016年上半年創業板新股的首日平均漲幅也高達454%。相比之下,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香港主板新股上市首日平均漲幅僅分別為5%及15%。

上市首日暴漲之後再出現持續急跌,是香港創業板新股的一個普遍現象。2015年首日漲幅最大的10隻創業板股票里,有一半的股價在一個月內從最高位急跌逾90%。整體來說,2015 年上市的創業板新股,在一個月內平均從最高位下跌47%。

香港證監會主席唐家成近日表示,新上市創業板公司股權過度集中,股價出現極端波動,影響了香港市場聲譽,香港證監會已採取行動。他承認證監會的工作仍有不足,香港證監會有必要做更多工作,令投資者對香港市場重拾信心,目前正聯同港交所,檢討創業板運作。

❺ 香港創業板為什麼這么便宜

香港創業板推出的主要目標是給有增長潛力的新企業提供融資渠道,新興科技企專業是香港創業板的重要組成部分。屬

香港創業板創立於網際網路高潮時期,此後逐步走向交易低迷的狀態。其後由於太多劣質公司上市,導致聯交所提高了上市的門檻,2005年3月時,香港創業板的指數只有初創期的1/10左右,現在更成為部分急於集資,但未及主板的要求的大陸公司的其中一個轉主板的途徑。故此雖然便宜, 但具有更高的風險.

❻ 請問:【香港主板】 與【香港創業板】有什麼不同

目前國際上抄創業板模式有三種:
第一種是附屬市場模式。創業板附屬於主板市場,和主板市場擁有相同的交易系統,有的和主板市場有相同的監管標准和監察隊伍。所不同的只是上市標準的差別。如中國香港的創業#e8f1ff板和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等國的二板。這種模式的創業板和主板之間不存在轉換關系;
第二種是獨立運作模式。和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市場有獨立的交易管理系統和上市標准,完全是另外一個市場。我國擬採用這種模式。目前世界上採用這種模式的有美國的NASDAQ、日本的JAS-DAQ、我國台灣地區的場外證券市場(ROSE)等;
第三種是新市場模式。在現有證券交易所內設立的一個獨立的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交易市場,上市標准低。上市公司除須有健全的會計制度及會計、法律、券商顧問和經紀人保薦外,並無其他限制性標准。如倫敦證券交易所的替代投資市場(AIM),加入AIM市場兩年後若無大恙,即可申請在倫敦股票交易所掛牌。這種模式的創業板和主板之間是一種從低級到高級的提升關系。

❼ 論創業板的風險及其防範

摘要: 創業板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熱點問題之一。創業板作為我國經濟轉軌時期新型的、專為廣大具有增長
潛力的中小企業服務的資本市場, 承擔著為國民經濟結構調整的重任。目前我國創業板市場設立的條件已
經成熟, 然而創業板市場存在的風險是不容忽視的, 應針對我國的實際情況, 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關鍵詞: 創業板市場; 風險; 風險防範

一、我國設立創業板的條件已經成熟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 它是與主板市場相對應的
概念。從國際上看, 主板和二板的劃分主要是為了滿
足不同層次的產業籌資者的需要。隨著科技發展日新
月異, 各種新興產業成為技術創新和經濟增長的龍
頭, 但是這些新興企業一般很難達到主板上市的條
件, 因而不能選擇主板市場作為直接融資的渠道。從
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 設立創業板市場主要是為實現
兩大功能。其一, 為中小企業, 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
提供融資渠道。在深滬兩市主板市場中, 由於上市資
格限定較嚴, 審核的程序里又存在主體歧視, 致使中
小企業直接融資困難, 創業板市場的設立為那些有前
景的中小企業提供一個平等的籌資平台。其二, 鼓勵
創新, 為風險投資提供退出途徑。風險資本是支持和
促進創新的力量。
目前, 我國設立創業板市場的條件已經成熟, 這
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 隨著國內風險投資市
場以及創新企業的逐漸成熟, 符合申請上創業板的公
司更多了, 擴大了選擇上市企業的空間; (2) 證券市
場也較為成熟了, 各種控制風險的制度正日趨完善,
證監會、輿論界與有關機構都加強了對市場違規行為
的關注和譴責, 監管部門也加強了懲罰力度, 各市場
主體的守法意識有所增強; (3) 投資者變得比較清醒
了。因為證券市場較長時間朝一個方向運行, 容易使
投資者產生幻覺, 出現判斷上的失誤。市場有起有
落, 並按照基本面進行適當調整, 使投資者變得更為
理性; (4) 發達國家經濟的衰退, 使其對全球資本的
吸引力下降, 這些資本要尋求相對安全的市場, 中國
良好的經濟狀況成為全球資本的「避風港」, 從而為
創業板的設立提供了條件。
二、創業板市場的風險
從國際創業板市場來看, 既有成功又有失敗。美
國Nasdaq 是成功的典型, 在美國高科技產業發展過程
中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 孵育了一大批中小高科技
企業, 推動了美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如IT 行業中的
微軟、思科公司等。但是, 在20 世紀80 年代歐洲小
盤股市場的發展就不是如此風光了。盡管它們也曾在
80 年代有利的經濟條件(低利率、高速成長的中小企
業群和國際資本市場的增長) 的推動下, 獲得了良好
的發展, 為歐洲經濟的高速增長作出了貢獻, 但由於
存在一些先天缺陷, 如與主板市場界限不清等, 歐洲
小盤股市場相繼失去了活力。
一般地講, 創業板市場風險主要來自上市申請人
的誠實、經營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政策變動以及市
場等因素, 具體來說, 創業板市場的風險主要有以下
幾種。
(一) 市場運作風險
雖然各創業板市場實行「買者自負原則」, 但是
市場當局從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原則出發, 仍然嚴格推
行嚴謹的監管、監察和執法措施, 確保市場公開、公
平、公正, 督促上市公司嚴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 履
行誠信勤勉義務, 同時, 還要教育投資者熟悉上市規
則, 並充分認識到創業板市場投資的巨大風險。海外
創立的二板市場或創業板很多, 但運作良好或活躍的
並不多見, 二板市場失敗的案例也不少。ECM、USM
相繼於1995 年、1996 年關閉, 澳大利亞也關閉了創業
板市場; 英國AIM、韓國KOSDAQ 以及香港創業板等
也不容樂觀。因此, 創業板市場在給投資者提供良好
的投資場所並可能帶來良好回報的同時亦會有讓投資
徹底失敗的風險, 這是一種主板市場所不能比較的系
統風險。
(二) 上市人的經營風險
創業板上市人具有高成長性的潛力, 但是, 由於
上市人或上市申請人大多是中小高科技企業, 創立或
經營時間不長, 經營管理者往往缺乏經營管理經驗,
可能受政策變化的影響, 致使投資回報並不高, 甚至
經營失敗。研究表明, 中小科技企業投資失敗率高達
70 % , 同時, 這些企業的投資回報期通常較長。即使
是世界著名的NASDAQ 市場, 在其市場規模不斷擴大
的同時, 也有近2 000 家企業因經營不善而不再符合
市場要求, 被剝奪上市掛牌資格。如SHC 公司, 1998
年虧損額高達7. 5 億美元。因此, 對於上市申請人或
上市人來講, 創業板市場並不僅僅是其融資的好地
方, 更是要求其不斷地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創新能力
以及市場開拓能力, 以不斷地成長為高素質、高增長
能力的理想投資對象, 並保持持續發展能力, 這一點
甚為重要。
(三) 流動性不足與市場波動的風險
市場流動性是創業板的生命, 市場流動性不足使
市場失去活力和吸引力, 投資者難以獲得回報。為
此, 海外二板市場均在增強市場流動性方面作了大量
的工作, 同時, 上市人的流通盤小易於操縱, 加劇市
場的波動性。市場的劇烈波動性還表現在市場指數的
整體波動, 如NASDAQ 指數一個交易日跌去500 多點,
香港創業板指數從1 000 點跌至400 多點, 其波動幅度
均比主板市場要大得多。因此, 一些二板市場規定了
進入條件, 限制風險承受力較低的投資者進入。《創
業板市場規則咨詢文件》表明, 內地創業板市場波動
幅度設定為20 % , 遠比主板市場的10 %高, 投資者應
充分注意這一點。
(四) 上市人的道德風險
我國創業板市場企業, 雖然克服了主板市場中同
股不同權、不同利及股份不能全流通的缺點。但是,
由於企業創建者和發起人一般集中掌握股份, 全流通
的在中小散戶為主的市場上可能更為分散。因此, 這
些創業者和發起人利用很少的資金就可以控制上市公
司, 他們就有可能利用掌握的權力, 採用各種辦法把
上市公司的資源轉移到自己手中。創業板市場的高新
企業的管理層由於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用性, 更不容
易被替代, 盡管股東在所有權上是控制著企業, 但仍
會讓企業處於內部人控制之下。管理層實際上不是為
了實現股東的財富最大化, 而是其個人或小集團利益
最大化, 從而損害大多數股東的利益。公司管理層因
不履行勤勉誠信義務, 在信息披露上作虛假的陳述,
也會引發上市公司的道德風險。
三、我國設立創業板市場的風險防範措施
由於二板市場面臨比主板市場更高的風險, 且對
主板市場將有著諸多不利影響, 創業板市場能否正常
運行, 不僅關繫到投資者的利益, 還關繫到整個經濟
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因此, 我國要充分吸收國際創
業板市場發展的經驗, 為創業板設計完善的制度並加
強監管, 才能切實保護投資者, 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
利益, 才能充分發揮創業板市場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支
持功能, 保持證券市場的持續繁榮和發展。
(一) 切實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
香港投資銀行界知名人士、享有「紅籌之父」稱
譽的法國巴黎百富勤勞團行政總裁梁伯韜說: 大陸創
業板能否成功, 關鍵在於能否吸引到高增長的企業上
市, 以及對風險的控制。他還忠告國內的投資銀行業
同行, 一定要挑選好的企業, 按照市場需求、市場規
律, 平衡企業與投資者的利益去定價。要避免主板市
場的問題就必須使上市企業的篩選標准更具有市場
化。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的標准重點應該放在對上市企
業質量的事前控制, 即科技含量、人力資源、市場前
景和法人治理結構四個方面。建立上市公司摘牌制
度。對於連續虧損的上市公司, 若未能在規定的期限
扭轉虧損狀況, 又無資產重組的可能, 應堅決對其股
票實行摘牌制度。
(二) 要加快對風險投資業和創業板市場的立法
工作
風險投資對我國來說是一項全新工作, 涉及到知
識產權的法律保障、法律約束和市場准入等很多規則
性問題, 同時推出創業板市場還得有「創業板市場運
作細則」等。從國外情況看, 風險投資業均是在立法
先行條件下發展起來的, 我國有關部門要抓緊起草和
公布《風險投資管理法》、《風險投資管理條例》和
《創業板市場運作細則》, 以指導、保護風險投資業和
創業板市場依法健康發展。
(三)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股市監管及其風險防範的核心是改變股市信息的
不完全和信息的不對稱。為此, 創業板市場要建立完
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實施嚴格的信息披露來減少
上市公司利用信息優勢損害投資者的行為, 保障投資
者的合法知情權, 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投資風險和投資
收益, 在公平、公正、公開交易的基礎上作出自己的
投資決策。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內容豐
富程度要高於主板市場, 如除披露年報和中報外, 還
要增加披露季度報表; 披露上市公司前兩年或自成立
時起公司詳細發展情況, 包括公司的客源、利潤、技
術以及發展前景等。在披露公司信息的同時, 還要完
善風險警示制度, 及時向投資者提示風險。在這方面
可以借鑒香港的做法。要確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
確, 不得有虛假、誤導。與此同時, 要對各種報刊、
網站、信息咨詢公司所發表的信息及股評中所涉及的
信息進行檢查或要求其申報來源, 對造成嚴重後果者
要依法追究責任。
(四) 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對上市公司監管的目的就是要使得創業板市場的
系統性風險降到最低, 使得投資者非自身原因帶來的
風險降到最小。由於創業板市場的市場定位、上市交
易規則等方面具有不同於主板市場的特性, 同時也由
於上市公司自身經營風險大, 所帶來的投資者的風險
同樣加大。因此, 對創業板市場的監管規則應有別於
主板市場, 具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表現在監管原則
上首先應該是高效性, 即一方面強調有力的信息披露
制度以降低市場風險, 另一方面強調公司內控機制,
把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作為企業上市的重要條件。其
次應該是有限性, 這種有限性主要表現在外控機制的
相對有限, 即證監會對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等方
面不作審查和評估, 更多地讓市場作出選擇。基於上
述原則, 中國創業板市場可以借鑒美國NASDAQ 的做
法, 採用集中統一的監管模式, 並將一線監管權授予
證交所。由其負責日常監督工作, 證監會則主要負責
重大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件的調查處理, 並對證交所
的工作予以監督。同時, 從保持市場有效性的角度出
發, 還應制定嚴格的交易監管制度。
(五) 實行保薦人制度
保薦人對被保薦企業在發行上市前後的內部管理
及各項信息披露進行監管與輔導, 並對被保薦人的股
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
連帶責任。保薦人是創業板市場的第一看門人, 要求
切實履行好保薦人的職責。首先要求保薦人有很高的
專業知識。由於保薦人不一定了解創業板企業的技術
優勢, 因此保薦人除了應具備豐富的投資銀行業務經
驗及較強的經濟實力外, 還要擁有一批既洞悉創業板
運行規則, 又了解行業發展的復合型人才。其次保薦
人要樹立全新的企業價值判斷標准, 注重候選企業的
內在素質, 樹立風險意識, 做到事前慎選擬上市企業.

❽ 香港創業板曾經發生過什麼事情

全球來看,只有納斯達克是成功的

別的市場都是失敗或者沒有作為的內,香港的也不例外,由於監容管不利(在不利也比中國的證監會強多了吧)也被游資爆炒過失去了投資價值。

德國這么嚴謹的國家,創業板也被取消了。

所以,中國的創業板前景我並不樂觀。中國的投資環境是非常浮躁的。這么高的發行市盈率,一些夕陽產業也被獲批通過,等等!這早已經失去了投資價值。

估計將會出現開盤首日即破發的先例。

❾ 香港創業板上市主要上市規定

1、不設盈利要求
高增長企業可能在創業期間並不一定取得盈利紀錄,故《創業板上市規則》並無規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過往盈利紀錄即可在創業板上市。

2、保薦人及其持續聘任期
新上市申請人須聘任一名創業板保薦人為其呈交上市申請,聘任期須持續一段固定期間,涵蓋至少在公司上市該年的財政年度餘下的時間以及其後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

3、可接受的司法管轄地區
新申請人必須依據香港、中國、百慕達或開曼群島的法例注冊成立。

4、經營歷史
a. 證明具有至少24個月的活躍業務紀錄;
註:如上市申請人為新成立的項目公司或開采天然資源的公司,又或在聯交所接受的特殊情況下,這項24個月活躍業務紀錄的規定可在聯交所的批准下獲放寬。
b. 一直積極發展主營業務;
c. 於活躍業務紀錄期間,其管理層及擁有權大致相同;
d. 如其附屬公司負責經營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必須擁有該附屬公司董事會的控制權及不少於50%的實際經濟權益;
e. 編制會計師報告,該報告須涵蓋緊接上市文件刊發前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

5、業務前景
新申請人須列明其業務目標,並闡釋於指定期間內擬如何達致該目標。

6、最低公眾持股量
a、對於市值少於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0%,涉及金額須達港幣
30,000,000元;
b、對於市值相等於或超過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港幣2億元或15%中之較高者;
c、新申請人必須於上市時有公眾股東不少於100人。

7、公司管治
a、聘任勝任的人員負責下列職位:公司秘書、合資格會計師、監察主任及授權代表;
b、聘任至少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c、成立審核委員會。
包銷安排於首次公開發售股份時,無硬性包銷規定。

8、其它
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及主要股東合共須佔新申請人不少於35%的已發行股本。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類別一般包括:
a. 專業費用保薦人費用公司法律顧問費用保薦人法律顧問費用申報會計師費用物業估值費用公關服務顧問費用
b. 印刷方面的成本招股章程、申請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費翻譯費
c.市場推廣支出
d.股票過戶登記處費用收款銀行費用包銷商傭金(如適用) 首次上市費交易征費
除首次上市費及交易征費外,上列所有其它費用均可由新申請人與有關方面商議,不過收費多少會受市場因素影響。首次上市費一般占首次上市總成本的小部份,須於遞交上市申請表格的同時向聯交所繳付。首次上市費不予退款,並以與上市申請有關的股本證券的預期市值計算。
創業板首次上市費概列如下:
首次上市費將予上市的股本證券的貨幣值(百萬港元)
首次上市費(港元) 不超過100 100,000 不超過1,000 150,000 超過1,000 200,000
新申請人應繳付予聯交所的交易征費為新申請人將予發行之證券的價值的0.011%。
詳情請參閱《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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