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投資設置表決權差異安排的科創板公司,投資者需關注哪些問題
科創板制度允許上市公司設置表決權差異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據此項安排,存在控制權相對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大於每一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資者的表決權利及對公司日常經營等事務的影響力受到限制。
同時,當出現《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時,特別表決權股份將按 1:1 的比例轉換為普通股份。股份轉換自相關情形發生時即生效,並可能與相關股份轉換登記時點存在差異。投資者需及時關註上市公司相關公告,以了解特別表決權股份變動事宜。
② 法律問題——急急急
權益披露概述
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並計算。
根據《證券法》和《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行為,權益達到一定限度時,應當及時對擁有上市公司的權益進行披露。
權益披露內容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確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已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依照前述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前條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前條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並參照前條規定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3.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內容的:
(1)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姓名、住所;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法人的,其名稱、注冊地及法定代表人;
(2)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
(3)上市公司的名稱、股票的種類、數量、比例;
(4)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或者擁有權益的股份增減變化達到5%的時間及方式;
(5)權益變動事實發生之日前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買賣該公司股票的簡要情況;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除須披露前述的信息外,還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1)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
(2)取得相關股份的價格、所需資金額、資金來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3)投資者、一致行動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從事的業務與上市公司的業務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潛在的同業競爭,是否存在持續關聯交易;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持續關聯交易的,是否已作出相應的安排,確保投資者、一致行動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之間避免同業競爭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4)未來12個月內對上市公司資產、業務、人員、組織結構、公司章程等進行調整的後續計劃;
(5)前24個月內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6)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
(7)能夠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50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文件。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對上述權益變動報告書所披露的內容出具核查意見,但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者變更、股份轉讓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因繼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承諾至少3年放棄行使相關股份表決權的,可免於聘請財務顧問和提供前述第(7)項規定的文件。
4.已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因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需要再次報告、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作出報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過6個月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出現法定情形,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免於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上市公司應當自完成減少股本的變更登記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就因此導致的公司股東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情況作出公告;因公司減少股本可能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自公司董事會公告有關減少公司股本決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前述有關要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向當事人進行查詢,當事人應當及時予以書面答復,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至少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體上進行披露的,披露內容應當一致,披露時間不得早於指定媒體的披露時間。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採取一致行動的,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由其中一人作為指定代表負責統一編制信息披露文件,並同意授權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簽字、蓋章。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對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擔責任;對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與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相關的信息,各信息披露義務人對相關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自律,即自我監管。自律組織就是通過制定公約、章程、准則。細則,對證券市場活動進行自我監管的組織。自律組織一般實行會員制。符合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及其他機構,可申請加入自律組織,成為其會員。
目前,我國證券業肩律絹織主要有:證券交易所及其證券登記結算公可;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性的證券業協會。
自律組織對其會員的監管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對會員公司每年進行一次例行檢查,包括對會員的財務狀況、業務執行情況、對客戶的服務質逅等的檢查;二是對會員的日常業務活動進行監管,包括對其業務活動進行指導,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對欺詐客戶、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等。
自律和政府監管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兩者之間存在著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關系。兩者的區別有。
證券經紀業務,是指通過收取傭金作為報酬,促成買賣雙方交易行為而進行的證券中介業務。證券經紀業務是隨著集中交易制度的實行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由於在證券交易所內交易的證券種類繁多,數額巨大,而交易廳內席位有限,一般投資者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固此只能通過特許的證券經紀商作中介來促成文易的完成。
目前世界各國都是根據本國證券交易制度特點,來對證券經紀業務做出限定和分類。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將經紀業務分為五類,專門有五種經紀人未辦理:①傭金經紀人,專門代理客戶買賣證券收取傭金;②二無經紀人,接受傭金經紀人的委託買賣證券:③專業經紀人,專門買賣交易所某一櫃台的一種或幾種證券;④零股經紀人,專門辦理一股至九十九股之間的證券交易;⑤債券經紀人,在債券交易廳中代理客戶買賣債券從中收取傭金。倫敦證券交易所將經紀業務分為兩類,由兩種經紀人來完成:①證券經紀商,純粹代理客戶買賣證券,從中收取傭金,本身不買賣證券;②證券買賣商,上要為自己買賣證券以獲取利潤,有時也代理客戶買賣證券收取傭金,證券買賣商必須嚴格區分自營買賣與代理買賣。且須向客戶說明。
我國證券經紀業務有其自身的特點,這是由我國獨特的交易制度所決定的。目前從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實際運作情況看,我國證券經紀業務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A股、基金及債券代理買賣業務,所有證券經營機構依法設立的證券營業部都可經營此項業務。第二類是B股代理買賣業務,由B股特許證券商來代理。B股特許證券商又分為境內B股特許證券商和境外特許證券商。境內B股特許證券商代理B股買賣業務,可在其己開通交易的A股席位上進行;境外特許證券商可通過其擁有的日股特別席位完成代理買賣業務,也呵以委託境內日股特許證券商完成代理買賣業務。
國際上對從事證券經紀業務資格的管理有兩種做法。一是美國的登記制度,只要申請者符合法定條件,並申請登記注冊。都可以被批准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二是以日本為代表的特許制度,即對申請從事證券經紀業務者,除考察是占符合規定的條件、還要經過主管機關的特許批准。我國實行的是特許制度。
我國證券經營機構從字證券經紀業務,都是通過下設的證券營業部來實施的。證券營業部的設立山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進行審批,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證券交易營業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證券經營機構設立證券交易營業部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狀況良好。
(2)有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3)有合格的業務人員。
(4)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和必要的交易設施。
按照199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證券經營機構的審批和監管由中國證監會負責。
什麼是證券自營業務?
一、自營業務的范圍
證券經營機構用自己可以自主支配的資金或證券,通過證券市場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買賣證券的經營行為。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以證券資產為對象的買賣范圍包括:
1. 上市證券的自營買賣
2. 櫃台自營買賣
3. 承銷業務中的自營買賣
4. 非上市證券的自營買賣
二、禁止行為
禁止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行為包括: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2.內幕人員向他人透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3.非內幕人員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尚未公開的和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禁止操縱市場
所謂證券經營機構操縱市場的行為,是指證券經營機構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以達到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目的的行為。具體指:
1.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欺詐客戶,欺詐客戶行為主要是證券經營機構將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混合操作。具體表現為在經營中不按照投資者的委託要求及時按程序操作,而是將有利的價格留作自營,將不利的價格留給投資者。
其他禁止的行為
1. 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
2. 證券公司不得將自營帳戶借給他人使用;
3. 禁止委託其他證券經營機構代為買賣證券;
4.當上市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持有證券經營機構10%以上的股份時,該證券經營機構不得自營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5.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將買進或賣出的證券逐筆交由證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記清算機構辦理交割,不得以當日的賣出或買進的同種證券抵充等。
③ 北交所允許上市公司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是否正確
北交所允許上市公司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是正確的。我們先了解到表決權差異安排是指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控制權相對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大於每一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資者的表決權利及對公司日常經營等事務的影響力受到限制。出現北交所上市規則及上市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時,特別表決權股份將按1:1的比例轉換為普通股份,股份轉換自相關情形發生時生效,並可能與相關股份轉換登記時點存在差異。投資者需及時關註上市公司相關公告,以了解特別表決權股份變動事宜。
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持續監管辦法》要求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份的轉換情形等事項。同時,中國證監會授權北交所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公司的上市條件、表決權差異的設置、存續、調整、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事項制定有關規定。
拓展資料:關於北交所發布上市公司存在表決差異安排的適用范圍, 上市公司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其股票特別標識為「W」;上市公司不再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該特別標識取消。特別標識「W」在市場行情及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展示。同時要求上市公司擬變更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在披露董事會決議及相關公告前,應當加強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有關各方應 當做好保密工作。
④ 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的股東是否為一致行動人
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的股東不是一致行動人,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一、一致行動人的定義:
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一致行動人是指通過協議、合作、關聯方關系等合法途徑擴大其對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決權時採取相同意思表示的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一致行動人的含義:
1、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2、狹義上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聯合起來收購一個目標公司股份並就收購事項達成協議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也就是聯合收購(Consortium Offer)人;
3、 廣義上不僅包括聯合收購人,還包括在證券交易和股東投票權行使過程中採取共同行動的人。
三、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它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自己或者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四、具體解釋
對於上述12組一致行動人,有些抽象,現舉例進行解釋說明:
第一組中:1公司控制2公司,1與2是一致行動人;
第二組中:1、2公司受3公司控制,1與2是一致行動人;
第三組中:A某在1、2公司中同時擔任董事,1與2是一致行動人;
第四組中:1公司參股2公司,並對其重大決策產生影響,1與2是一致行動人;
第五組中:1公司和A某為2公司取得3公司的股份融資,2與1和A是一致行動人;
第六組中:1公司和2公司有合夥關系,1與2是一致行動人;
第七組中:A某持有1公司30以上股份,並與1同持2上市公司股份,A某與1公司為一致行動人;
第八組中:A某在1公司任董事,並與1同持2上市公司股份,A某與1公司為一致行動人;
第九組中:A某在1公司任董事,其父親B與1公司同持2上市公司股份,B某與1公司為一致行動人;
第十組中:1上市公司董事A某與其妻B某同時持有1上市公司股份,A與B為一致行動人;
第十一組中:1上市公司董事A某與其控制的2公司同時持有1上市公司股份,A與2為一致行動人;
第十二組中:1和2公司有關聯關系,1與2為一致行動人。
五、一致行動人的法律地位
1、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他人。
2、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並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⑤ 為什麼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就是實際控制人
只要沒有人比你的股份多,就是實際控制人。還有就是同股不同權也可以導致,股權少但是說了算
⑥ 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一、《公司法》規定如下:
(一)《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二)《公司法》第167條規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三)《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可以理解你的問題:
(一)上市公司可以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確實沒有表決權;
(三)上市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確實不能參與公司利潤分配;
(四)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理解,上市公司原則上不能持有本公司股份,但除了143條規定的4種特殊情況。你問題中所謂的「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就是指的4種特殊情況中的任意一個,一般的上市公司是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因此4種情況都很少見;
(五)上市公司歸根結底是股東的,上市公司持有的任何股份都是上市公司股東的,因此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歸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的所有資產,無論何種形態,都歸上市公司股東所有),只不過這部分股份是上市公司自己的股份。因為同股同權,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應該行使股東權利,但上市公司是法人,不是一個有著實體意識的自然人,無法做出任何決定行使股東權利。按照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而論,股東大會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即上市公司行所持股份的股東權利並不是由任何一個人行使的,而是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行使的。也就是說,雖然這部分特殊情況下的股權由上市公司持有,但真正行使股東權利的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
好了,圈轉回來了,上市公司所持的本公司股份由上市公司股東行使股東權利,與上市公司是否在中間持有基本沒有任何關系,如果一味的追求同股同權的概念,上市公司為了讓股東來決策如何行使這部分股權的權力而按例行公事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反而失去了決策效率。
那麼現在我們退一步,如果這部分股權沒有決策權,不參加分紅,那上市公司股東是否受到了利益侵害呢?仔細想一下,沒有,根本沒有,刨除上市公司自己持有的股權,其他股東的股權比例沒有變化;這部分股權是否參與紅利分配,上市公司股東沒有少分1分錢,因為上市公司因為持有本公司股份分得的部分仍需按照紅利分配比例分配給上市公司的股東。
所以,按照效率優先的原則,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也不參加紅利分配,這本身是考慮到效率,但規則原本就是為了一部分特殊情況下的股權行使權利作出的解釋。
全文均為自創,公司法引用僅引用了解釋你的問題所需引用的部分,相關的詳細法律請自行搜索,公司法還是很容易找到的。因為這個問題不大容易說清楚,不知道我解釋是否易懂,如需進一步解釋,可以留言交流,謝謝~
⑦ 投資者如何了解上市公司表決權差異安排情況
上市公司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該等安排在報告期內的實施、股份變動、表決權恢復及行使情況等,特別是風險、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該等安排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關措施的實施情況。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股東應當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1)特別表決權股份轉換成普通股份;
(2)股東所持有的特別表決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3)其他重大變化或者調整。
臨時信息披露相關公告應當包含具體情形、發生時間、轉換為普通股份的特別表決權股份數量、剩餘特別表決權股份數量等內容。
⑧ 上市公司實控人的表決權轉委託收回是好是壞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的表決權委託是好事。
⑨ 公司法中「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什麼意思
先弄懂公司法中的關聯關系,而後就可以理解了,有關聯關系的要迴避表決!!
⑩ 我能安排多個人或公司收購某家上市公司不超過5%的股份,不舉牌,直至控股嗎
(一)適用的法律法規
上市公司的收購或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適用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中規定:
收購人包括股東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他人。
(二)一致行動人關系
收購管理辦法第83條規定:
一致行動人,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一)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
(五)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
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並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從上述規定可知:如果安排多人或多公司進行上市公司收購,他們實際都是同受您控制的,或他們收購的資金都來自於您,那這些人與您已經構成了「一致行動人」,他們的股份都是要合並計算的,單個人不超5%的話,的確不構成舉牌,但那是要多個人合並計算的哦,又要達到控股地位,那多個人的合並數絕對是屬於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了。
(三)表決權委託
提問中所說的「讓這些人或公司委託自己成為執行人「,我理解為,讓這些人或公司將股票的表決權委託給您。
股東有收益權、提案權、表決權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12條規定:
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並計算。
從上述定義可以: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不僅僅看持有的股份,還看錶決權。即使股票不登記在您名下,但如果其他人將股票的表決權委託給您,這些人與您也構成一致行動關系,他們都將表決權委託給您,單個不超5%,但所有人的話,您擁有上市公司的表決權也超過5%的舉牌線了。
綜上:
您這樣的安排,會構成一致行動人關系,沒有辦法避免成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還是超過舉牌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