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稅發(1994)第052號和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駐華機構都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證稅的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② 外商投資企業叫印花稅嗎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稅法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各類電子憑證的簽訂人、領受人和使用人。
由上可見,外商投資企業也在印花稅納稅人范圍內,所以需繳納印花稅。
參考文件:.com//http://www.dongao.com/cjks/jjfjc/201308/114880.shtml
③ 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包括稅收優惠,土地優惠,外商稅收,地區優惠,投資優惠等。
一、稅收優惠
1、 開發區內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所得稅實行「二免三減半」的優惠,即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新辦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由開發區財政補貼相當於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開發區財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相當於企業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50%。開發區財政在企業收回投資(根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以前補貼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30%以上。
2、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當年所繳納的營業稅在5萬元以上,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前二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業收回投資(根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
3、 外商投資企業所繳納的增值稅,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前二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業收回投資(根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
4、 在開發區內注冊、區內生產經營並納稅,投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內資企業參照以上標准執行。
5、在區內注冊並納稅的區外企業與外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二、土地優惠
1、 企業受讓土地使用權,在統一價格的基礎上,根據項目的投資規模、科技含量、稅收預期等情況,由開發區管委會研究,實行彈性地價。
2、 生產型工業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可向開發區申請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權,其標准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費為600元/畝·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費為1000元/畝·年。一次性簽訂合同,租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租用費用一次性付清。
3、 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可以充分利用該設施的優勢,依法經營項目一定范圍內的服務設施,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交通基礎設施沿線的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經營,並在出讓地價上享受優惠。
4、 對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資到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資金,可以同等金額的土地使用權予以補償,土地出讓價可按現行地價減免15%。
5、 外商一次性投資4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用地,按政府指導價本市級留成部分優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優惠5%。
6、 對內資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用地,與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三、外商稅收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了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外規定以外,實際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界所得稅。
2、 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和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規定享受「二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四、地區優惠
1、沿海經濟開放區
對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免徵地方所得稅。
2、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對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①對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產品出口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
②對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的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先進技術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
4、再投資稅收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如果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五年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五、投資優惠
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
2、下列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
a、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
b、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包括外國銀行按國際銀行同夜間拆放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和國務院批准對外經營外匯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所取得利息;
c、中國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購進技術設備和商品,由對方國家銀行提供賣方信貸,中方按不高於其賣方信貸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給賣方轉收和利息;
d、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國公司、企業簽訂信貸合同或貿易合同,提供貸款、墊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內,可以減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其中,由中方用產品返銷還款付息或提供資金條件優惠,利率低的,經申請批准,可以免徵所提稅。
3、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開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用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官部門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稅。
④ 關於現在外商投資企業應該繳納哪些稅收的問題!
目前對於外商投資企業沒有特別的優惠政策,在增值稅方面,如果年銷售額超過50萬元,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照17%徵收,可抵扣設備及原材料進項稅額;
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25%,不分內、外資企業,只分項目給予優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章規定的所得稅稅收優惠: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需要繳納:
1、增值稅:稅率17%;
2、企業所得稅:稅率25%,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按照20%的所得稅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按照15%的所得稅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3、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徵收;
4、房產稅,按照房產余值(原值扣除10%-30%)後的1.2%;
5、土地使用稅(按土地級別及面積收取);
6、印花稅,具體標准見(http://ke..com/view/259.htm)
⑤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到期未到位部分要交印花稅嗎已到最後出資期限
印花稅是針對注冊資金徵收的,未到位的那部份暫時不徵收印花稅。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到位,是指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投資合同明確的出資期限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無合法理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注冊資本部分的出資義務。根據國稅函(1991)326號文件規定,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予列支。
此外,對於外國投資企業投資不到位的稅務處理問題,納稅人還應注意:對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到位但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資企業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在以後年度補投資金到位或投入的資本金達到企業投資各方已到位資本金25%的,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可從該年度起享受稅法規定的減低稅率優惠以及自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定期減免稅期的剩餘年限優惠,不得追補享受該年度以前經營期間相應的稅收優惠。
⑥ 上海外資企業有什麼稅收優惠政策
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增值稅優惠
外資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指外資企業除與內資企業一樣享受增值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免稅外,還享受特殊的優惠政策,即自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的自用國產設備,可以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是外資企業優惠面最廣的稅種。它可分為4個方面的優惠:◆對於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且從事生產經營的,以及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都減按15%的稅率來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和第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鼓勵外商投資,我國有許多省份減免了地方所得稅收。
◆鼓勵再投資,實施退稅的優惠稅收政策。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若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企業,且經營期不少於5年,那麼外國投資者可申請提出經稅務機關批准後,可以退換其再投資部分和繳納所得稅的40%。
3.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4.房產稅和車船稅根據規定,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免徵房產稅,也免徵車船使用牌照稅。
怎麼樣才算外資企業?
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該企業才可以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⑦ 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 目前還能享受的優惠政策的有哪些
目前所得稅優惠都是按照類別,不在區分內外資了。在所得稅方面外資沒有特殊。優惠具體看從事什麼行業、所處地理位置(如西部大開發)。
⑧ 外商投資的免稅政策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是,由於在合同中規定核算方式不同,同樣的分階段投資,取得同樣的利潤,但稅後凈利潤卻相差很遠。
(一)分階段投資,分別設立賬冊進行核算。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本細則第七十五條所說的開始獲利的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後,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因此,對分階段建設、分階段生產經營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來說,原則上只能享受一次減免稅優惠,對後建成投產經營部分,不再單獨計算減免稅期。但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生產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有關徵收所得稅問題幾項規定的通知》(財稅外字[1986]102號)第二款規定:「對合資經營、合作生產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按批準的合同規定的投資數額(不含追加投資部分),需要分階段建設、分期投產、經營的,其先建成投產、經營部分和後建成投產、經營部分的投資、費用以及生產經營收入、所得是分別設立賬冊進行核算,能夠明確劃分清楚的,經企業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逐級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准,可以分別計算減免稅期限。」也就是說,如果合資企業能將各期建成投產、經營部分的投資、費用以及生產經營收入、所得,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劃分辦法加以劃分,分別設賬冊進行核算,可分別計算減免稅期限,可以在獲利年度內以超過5年的期限享受國家制定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減免,從而把一大塊應稅利潤轉化為免稅利潤。
⑨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印花稅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1988]255號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