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的上市條件有什麼有如下區別:
主 板:上市的企業多為市場佔有率高、規模較大、基礎較好、高收益、低風險的大型優秀企業。
中小板:主要服務於即將或已進入成熟期、盈利能力強、但規模較主板小的中小企業。
創業板:是以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為「兩高」、「六新」企業,即高科技、高成長性、新經濟、新服務、新農業、新能源、新材料、新商業模式企業。
新三板:主要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
二、新三板與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掛牌條件對比
1、交易制度對比:新三板不設漲跌幅
2、風險警示條件:新三板相對寬松很多
3、投資主體要求:新三板要求很高一般人難達到
2. 創業板,中小板,和主板的上市條件有什麼不同呢
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條件之間相比較的區別
創業板和主板、中小板上市要求的主要區別一覽表
市場 創業板 主板、中小板
經營時間 *持續經營3年以上 持續經營3年以上
財務要求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超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 *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 *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股本要求 *發行後的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發行後的股本總額不少於5000萬元
業務經營 *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 *完整的業務體系,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公司管理 *最近兩年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沒有重大變動,實際控制人沒有變更 *最近3年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變動,,實際控制人沒有變更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董事會下設戰略、審計、薪酬委員會,各委員會至少指定一名獨立董事會成員擔任委員
*至少三分之一的董事會成員為獨立董事
創業板與主板上市條件的比較
2009年3月3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並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就創業板與主板上市管理辦法的異同予以介紹,供大家參考。
主板 創業板
主體資格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年限 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盈利要求 (1) 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 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3) 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最近2年連續盈利,最近2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
或
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最近2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註:上述要求為選擇性標准,符合其中一條即可)
資產要求 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股本要求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主營業務要求 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最近2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董事及管理層 最近3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變化。
實際控制人 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最近2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同業競爭 發行人的業務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 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 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成長性與創新能力 無 發行人具有較高的成長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創新能力,在科技創新、制度創新、管理創新等方面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
(請參考「兩高五新」,即
1. 高科技: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
2. 高增長:企業增長高於國家經濟增長,高於行業經濟增長;
3. 新經濟:1)互聯網與傳統經濟的結合 2)移動通訊 3)生物醫葯;
4. 新服務:新的經營模式例如 1)金融中介 2)物流中介 3)地產中介;
5.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資源的綜合利用;
6. 新材料: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材料;節約資源的材料;
7. 新農業:具有農業產業化;提高農民就業、收入的)
募集資金用途 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用於主營業務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限制行為 (1) 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2) 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3) 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4) 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5) 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6) 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1) 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2) 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3) 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4) 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5) 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6) 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違法行為 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最近36個月內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發審委 設主板發行審核委員會,25人 設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
初審徵求意見 徵求省級人民政府、國家發改委意見 無
保薦人持續督導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2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2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的期間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對於創業板公司的保薦期限,相對於主板做了適當延長。
相關要求將體現在修訂後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交易所對創業板保薦人的相關管理規則中。
針對創業板的其他要求 1、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2、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並強化獨立董事履職和控股股東責任;
3、要求保薦人對公司成長性、自主創新能力作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
4、要求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對招股說明書簽署確認意見;
5、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做出風險提示,內容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波動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3. 主板與創業板上市條件的比較
創業板與主板上市條件的比較
2009年3月3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並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就創業板與主板上市管理辦法的異同予以介紹,供大家參考。
主板 創業板
主體資格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年限 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盈利要求 (1) 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 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3) 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最近2年連續盈利,最近2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
或
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最近2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註:上述要求為選擇性標准,符合其中一條即可)
4. 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新三板上市條件的區別有哪些
主板來:上市的企業多自為市場佔有率高、規模較大、基礎較好、高收益、低風險的大型優秀企業。
中小板:主要服務於即將或已進入成熟期、盈利能力強、但規模較主板小的中小企業。
創業板:是以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為「兩高」、「六新」企業,即高科技、高成長性、新經濟、新服務、新農業、新能源、新材料、新商業模式企業。
新三板:主要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
5. 創業板與主板IPO上市條件差異比較
創業板與主板上市條件的比較
2009年3月3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並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就創業板與主板上市管理辦法的異同予以介紹,供大家參考。
主板 創業板
主體資格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年限 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盈利要求 (1) 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 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3) 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最近2年連續盈利,最近2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
或
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最近2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註:上述要求為選擇性標准,符合其中一條即可)
6. 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條件主要區別是什麼
主要區別表現在經營時間、財務要求、股本要求、業務經營、公司管理這五個方面。 財務要求方面:創業板要求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超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主板和中小板則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 公司管理方面:創業板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而主板和中小板則實行董事會下設戰略、審計、薪酬委員會,各委員會至少指定一名獨立董事會成員擔任委員,至少三分之一的董事會成員為獨立董事。
7. 試比較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的上市條件
主板上市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 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億元;
(3)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4)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如果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不少於10%。
(5)公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原國有企業依法改組而設立的,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的公司改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成立時間可連續計算。
(6)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7)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等)占凈資產的比例不超過20%;股票分析圖
(8) 最近三年內公司的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主板市場
(9) 最近三年內公司的董事、管理層未發生重大變化
在中小板塊上市的條件
⒈股本條件: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中小企業板塊交易特別規定
⒉財務條件:
最新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
最新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最新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深圳證券交易所2004年5月20日公布了《中小企業板塊交易特別規定》、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和《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議》。與主板市場同樣受約束於 《證券法》、《公司法》。
創業板上市條件: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一)股票經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折疊財務指標
(一)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二)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三)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新三板掛牌條件
非上市企業申請股份在代辦系統掛牌,新三板掛牌條件:
1、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企業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企業的,存續期間可以從有限責任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
2、主營業務突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企業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
4、股份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企業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資格確認函;
二、新三板上市條件
新三板上市條件:
(1)滿足新三板存續滿兩年的條件。(有限企業整體改制可以連續計算);
(2)新三板主營業務突出,具有持續經營記錄;必須滿足的條件。
(3)新三板上市企業治理結構健全,運作條件規范;
(4)新三板上市企業股份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新三板上市企業注冊地址在試點國家高新園區;
(6)地方政府出具新三板上市掛牌試點資格確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