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並購小企業,上市公司要出哪些公告呢
案例:A在證券市場上陸續買入了B公司股票,但持股達6%時才予以公告。被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信息披露違法為由處罰。之後A意欲繼續購入B公司股票,但遭到B公司股東C、D反對,但是B公司股東E同意(持股4%)。對此,如果A要實現繼續收購B公司股票的意願,有哪些途徑可以實現?
故我們回到開始的案例中,A實現收購目的的路徑至少還有兩種,其一,A可以與股東E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進行個別的協議收購;其二,A可邀請其他公司對B公司展開收購,如果收購達到30%,則繼續按要約收購進行。盡管A因信息披露不及時被處罰,但其已收購完畢的股份不會因此受到影響,其收購行為仍可繼續進行。
B. 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區別
要約收購與協議收購的區別:
一、收購態度不同;
二、限制條件不同;
三、交易場地不同;
四、收購對象的股權結構不同;
五、收購性質不同;
六、其他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第六十二條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2、第六十五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3、第六十七條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超過六十日。
拓展資料
一、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後,方可實行收購行為。這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要約收購是一種特殊的證券交易行為,其標的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發行的股份
二、主要內容
1、要約收購的價格。價格條款是收購要約的重要內容,各國對此都十分重視,主要有自由定價主義和價格法定主義兩種方式。
2、收購要約的支付方式。《證券法》未對收購要約的支付方式進行規定,《收購辦法》第36條原則認可了收購人可以採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上市公司的價款;但《收購辦法》第27條特別規定,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
3、收購要約的期限。《證券法》第90條第2款和《收購辦法》第37條規定,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4、收購要約的變更和撤銷。要約一經發出即對要約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購要約也是如此,但是,由於收購過程的復雜性,出現特定情勢也應給予收購人改變意思表示的可能,但這僅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規定。如我國《證券法》第91條規定,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批准後,予以公告。
C. 上市公司如何並購收購
常見的上市公司收購方式有三種: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1)要約收購。要約收購是指投資者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要約,表明願意以要約中的條件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獲利和鞏固。要約收購可以分為強制性要約收購和自願性要約收購,證券法規定的是強制性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的時候,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的收購。(2)協議收購。是指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外與目標公司的股東就股票的價格、數量等方面進行私下協商,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獲得和鞏固。(3)其他合法方式。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上市公司收購將不斷完善,該規定為了新的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留下了空間,但是其他合法方式應該包括通過行政劃撥或者變更、執行法院的裁定、贈與等方式的收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D. 上市公司重組並購簽訂意向協議需公告嗎
當然需要啊
E.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企業並購即企業之間的兼並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企業並購主要包括公司合並、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形式。公司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並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的合並可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資產收購指企業得以支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勞務或以債務免除的方式,有選擇性的收購對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資產。股權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控股式收購的結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絕對優勢的股份,並不影響B公司的繼續存在,其組織形式仍然保持不變,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F. 中國上市公司並購流程
並購的准備階段,在並購的准備階段,並購公司確立並購攻略後,應該盡快組成並購班子。一般而言企業並購流程管理,並購班子包括兩方面人員:並購公司內部人員和聘請的專業人員,其中至少要包括律師、會計師和來自於投資銀行的財務顧問,如果並購涉及到較為復雜的技術問題,還應該聘請技術顧問。 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1)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不通過證券交易所,直接與上市公司股票持有人達成股份轉讓的協議,並按照協議所規定的條件、收購價格、收購期限以及其他約定的事項收購上市公司股份。(2)要約收購: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按照約定的價格購買股票,以獲取上市公司的控制權。(3)管理層收購:是指公司的經理層利用借貸所融資本或股權交易收購本公司的行為。管理層收購的結果是,公司的經營者變成了公司的所有者。(4)公開徵集受讓人方式:上市公司公開徵集受讓人,可以利用競價轉讓的優勢實現股權轉讓利益的最大化。(5)一致行動人收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事實。(6)債轉股方式:並購方將對目標公司的債權轉化為股權或者從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債務,再將債權轉換為股權,並達到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目的,從而實現對上市公司的並購。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因此,如果合並之前的公司存在應納但未納的稅款,在合並之後,由於承繼關系的存在,合並後的企業就會面臨承擔合並前企業納稅義務的風險。
G. 上市公司收購有哪些注意事項
公司收購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注冊資本問題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查清出資是否辦理了相關轉移手續或者是否進行了有效交付);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二)公司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等問題在決定購買公司時,要關注公司資產的構成結構、股權配置、資產擔保、不良資產等情況。同時,公司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是收購公司時所應該引起重視的問題。公司的負債中,要分清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債務。資產和債務的結構與比率,決定著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三)收購方在收購目標公司時,需要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詳細的考察,防止目標公司進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價值的情況出現,客觀合理地評定目標公司的價值。
H. 關於上市公司並購,30%觸發要約收購,具體的目的是什麼證監會批準的要約收購豁免具有什麼效力。如題 謝
【行政許可事項】要約收購義務豁免 【關於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的規定】 《證券法》第九十六條: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的規定。 《證券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辦法。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 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後,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收購人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及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委託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派出機構收到書面報告後通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前述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並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其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增持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下列豁免事項: (一)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 (二)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免於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未取得豁免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擬以要約以外的方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於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請: (一)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 (三)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准,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於發出要約; (四)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收購人報送的豁免申請文件符合規定,並且已經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或者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取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繼續增持股份。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以簡易程序免除發出要約: (一)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並,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 (二)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 (三)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五)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 (六)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七)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中國證監會不同意其以簡易程序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I. 協議收購與要約收購的區別 其中關於「股份限制不同」做何解釋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後,方可實行收購行為。它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要約收購是一種特殊的證券交易行為,其標的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發行的股份。
協議收購是一種收購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的收購。
收購上市公司,有兩種方式: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
上市公司的協議收購,是指投資者在證券交易場所之外與目標公司的股東(主要是持股比例較高的大股東)就股票價格、數量等方面進行私下協商(相對公開市場而言,而非黑市交易),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的控股或兼並目的。
協議收購採取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協議轉讓股份。收購協議達成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協議收購的雙方可以臨時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並將資金存放於指定的銀行。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依照上述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證券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有關要約收購的規定。
J. 一個公司對另一個公司進行投資,入股,控股,收購,並購,分別是什麼意思
投資:是指一個公司為了特定目的,與對方簽訂協議,向對方輸送資金的過程。也是這個公司為了在未來可預見的時期內獲得收益或是資金增值,在一定時期內向另一公司投放足夠數額的資金或實物的貨幣等價物的經濟行為。投資可分為實物投資、資本投資和證券投資等。
入股:是指公司成立後,原始地取得股東權。只要公司有增加股東的必要,且另一公司有購股投資的目的,雙方經過協商,建立認購契約,即為入股。
控股:是指一個公司通過持有另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
收購: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
並購:是指兩家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公司合並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
(10)與上市公司並購投資協議擴展閱讀:
投資、入股、控股、收購、並購都是一個企業或公司對另一企業或公司做出的經濟措施,以便於自己可以更好的發展。他們會事先調查並預算該公司的基本價值和未來發展,從而決定對該公司報以什麼樣的態度。
無論是什麼形式的投資,最終目的是為了通過生產經營獲得被投資公司一定的利潤。企業的投資活動明顯地分為兩類:對內擴大再生產奠定基礎,即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對外擴張,即對外股權、債權支付的現金。投資帶有一定的風險性,不是每一次投資都能成功的。
控股又分為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絕對控股是指股東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相對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某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股本所佔的比例雖未大於50%,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的實際控制權;或者相對大於其他任何一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佔比例。
並購的實質是在企業控制權運動過程中,各權利主體依據企業產權作出的制度安排而進行的一種權利讓渡行為。產生並購最基本的動機就是可以讓企業更好的的發展。並購是在一定的財產權利制度和企業制度條件下進行的,企業並購的過程實質上是企業權利主體不斷變換的過程。
收購根據關聯性可分為橫向收購和縱向收購。橫向收購是指對於生產或銷售同一類產品的公司進行收購。而縱向收購是指生產過程或經營環節緊密相關的收購。
收購根據是否抵制又可分為善意收購和惡意收購。善意收購是指事先與被收購公司進行協商,被收購公司同意之後進行的收購行為。惡意收購指的是被收購公司不同意的條件下仍然進行強制收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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