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摘要)
特別提示
1、本激勵計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利股份)《公司章程》制定。
2、伊利股份授予激勵對象5,000萬份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授權日起8年內的可行權日以行權價格和行權條件購買一股伊利股份股票的權利。本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為伊利股票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5,000萬股伊利股份股票。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權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為5,000萬股,占本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簽署時伊利股份股本總額51,646.98萬股的9.681%。伊利股份股票期權有效期內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縮股、配股、增發或發行股本權證事宜,股票期權數量及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將做相應的調整。
3、伊利股份沒有為激勵對象依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本次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的行權資金全部由激勵對象以自籌方式解決。
4、本激勵計劃中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13.33元,即滿足行權條件後,激勵對象獲授的每份股票期權可以13.33元的價格購買一股伊利股份股票。
5、本激勵計劃擬授予公司總裁潘剛先生的股票期權數量為1,500萬份,占本次股票期權數量總額的30%,其獲授股票期權對應的股票數量為1,500萬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2.9043%。
6、本激勵計劃必須滿足如下條件後方可實施: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無異議、伊利股份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
一、釋 義
在本激勵計劃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公司/本公司/伊利股份: 指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勵計劃、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指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
股票期權、期權: 指伊利股份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伊利股份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
董事會 指伊利股份董事會
股東大會: 指伊利股份股東大會
標的股票: 指根據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有權購買的伊利股份股票
授權日: 指伊利股份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日期
行權: 指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伊利股份股票的行為
可行權日: 指激勵對象可以行權的日期
行權價格: 指伊利股份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伊利股份股票的價格
凈利潤增長率 指該年度(N年度)凈利潤與上一年度(N-1年度)相比的增長比例,等於{[N年度凈利潤/(N-1)凈利潤]-1}*100%
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 指該年度(N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與上一年度(N-1年度)相比的增長比例,等於{[N年度主營業務收入/(N-1)主營業務收入]-1}*100%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交易所: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登記結算公司: 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人民幣元
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目的
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伊利股份《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勵計劃。
三、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一)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
1、激勵對象確定的法律依據
激勵對象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伊利股份《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為依據而確定。
2、激勵對象確定的職務依據
激勵對象為公司總裁、總裁助理和核心業務骨幹。上述人員需在公司工作並在公司領取薪酬。
(二)激勵對象的范圍
激勵對象的范圍為公司總裁、總裁助理和核心業務骨幹,具體包括:
姓名 職務 持有公司股份情況
潘剛 總裁 0
胡利平 總裁助理 0
趙成霞 總裁助理 0
劉春海 總裁助理 0
其他(29人) 核心業務骨幹 84,052股
四、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和股票數量
伊利股份授予激勵對象5,000萬份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授權日起8年內的可行權日以行權價格和行權條件購買一股伊利股份股票的權利。
(一)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
本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為伊利股份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5,000萬股伊利股份股票。
(二)激勵計劃的股票數量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股票期權數量5,000萬份;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為人民幣A股普通股;涉及的標的股票數量為5,000萬股;標的股票占當前伊利股份股票總額的比例為9.681%。
五、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分配情況
本次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總數為5,000萬份,激勵對象及其分配情況為:
姓名 職務 獲授的股票期權數量(萬份) 股票期權占授予股票期權總量的比例 標的股票占授予時伊利股份總股本的比例
潘剛 總裁 1,500 30% 2.9043%
胡利平 總裁助理 500 10% 0.9681%
趙成霞 總裁助理 500 10% 0.9681%
劉春海 總裁助理 500 10% 0.9681%
其他(29人)核心業務骨幹 2,000 40% 3.8724%
合計 5,000 100% 9.681%
六、股票期權行權價格及確定依據
(一)行權價格
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13.33元,即滿足行權條件後,激勵對象獲授的每份股票期權可以13.33元的價格購買一股伊利股份股票。
(二)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為:行權價格依據下述兩個價格中的較高者確定,為 13.33元。
1、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伊利股份股票收盤價13.33元;
說明: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告前,2006年3月10日為伊利股份最後一個交易日,該日收盤價為17.85元,由於2006年4月10日公司實施了10轉3.2的公積金轉增方案及每10股派現2.6元的利潤分配方案,因此對3月10日的收盤價也須作除權處理,除權後的價格為13.33元;
2、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伊利股份股票平均收盤價12.30元。
說明:由於在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告前,2006年3月10日為伊利股份最後一個交易日,因此以2006年3月10日為基準,計算前30個交易日的伊利股份股票平均收盤價,計算結果為16.49元,同前款所述原由,該價格也應做除權處理,除權後的價格為12.30元。
七、股權激勵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禁售期
(一)有效期
自股票期權授權日起的8年內;
(二)授權日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授權日由董事會在本激勵計劃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且中國證監會無異議、伊利股份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後確定。
注:授權日不得為下列期間:
1、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三)可行權日
自股票期權授權日一年後可以開始行權,激勵對象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後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四)禁售期
1、激勵對象轉讓其持有伊利股份的股票,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2、激勵對象在公司任職期間,每年可以轉讓的公司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激勵對象在任職期間不得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4、激勵對象因本次激勵計劃行權後獲得的股票,自行權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賣出,否則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八、股票期權的獲授條件、行權條件、行權安排
(一)獲授條件
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員;
2、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
(二)行權條件
激勵對象對已獲授的股票期權行權時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首期行權時,伊利股份上一年度的凈利潤增長率不低於17%且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不低於20%。
2、伊利股份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中國證監會認定不能實施期權激勵計劃的其他情形。
3、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3)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三)行權安排
自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授權日一年後,滿足行權條件的激勵對象可以在可行權日行權。激勵對象應分期行權。激勵對象首次行權不得超過獲授股票期權的25%,剩餘獲授股票期權,激勵對象可以在首次行權的1年後、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內選擇分次行權或一次行權。
激勵對象必須在授權日之後8年內行權完畢,本次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的行權資金全部由激勵對象以自籌的方式解決,在此時期內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作廢。
九、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權數量的調整方法
若在行權前伊利股份有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或縮股等事項,應對股票期權數量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Q=Q0×(1+R)
其中:Q0為調整前的股票期權數量;R為每股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例(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後增加的股票比例);Q為調整後的股票期權數量。
2、縮股
Q= Q0×R
其中:Q0為調整前的股票期權數量;R為縮股比例(即每股伊利股份股票縮為R股股票);Q為調整後的股票期權數量。
3、配股、增發和發行股本權證
Q=Q0×(1+R)
其中:Q0為調整前的股票期權數量;R為增發、配股、股本權證(不包括針對公司激勵對象發行的股本權證,下同)實際行權數量的比例(即配股、增發或股本權證實際行權的數量與配股、增發或發行股本權證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Q為調整後的股票期權數量。
(二)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
若在行權前伊利股份有派息、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或縮股等事項,應對行權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P=P0÷(1+R)
2、縮股
P=P0÷R
3、派息
P=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R每股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或縮股比例;P為調整後的行權價格。
4、配股、增發和股本權證發行
P=P0-[P1+P2×(1-F)×R)]÷(1+ R)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股、增發、股本權證發行的行權價格,R為增發、配股、股本權證實際行權數量的比例(即配股、增發或股本權證實際行權的數量與配股、增發或發行股本權證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F為配股前明確承諾放棄配股權的法人股股東所持股份占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P為調整後的行權價格。
(三)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調整的程序
1、伊利股份股東大會授權伊利股份董事會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調整股票期權數量或行權價格。董事會根據上述規定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後,應及時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股票期權數量、行權價格或其他條款的,應經董事會做出決議並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十、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變更、終止
(一)公司發生實際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及要約收購等事項
1、公司發生實際控制權變更
伊利股份的實際控制人為呼和浩特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若因任何原因導致伊利股份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所有授出的股票期權不作變更。
2、公司分立、合並
公司分立、合並的,激勵對象可以在公司發布公告的2 個交易日後提前行權而不受本激勵計劃關於行權期限的限制。
3、公司發生要約收購等情形
當以下任一情形發生,激勵對象的行權安排將變更為:自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授權日一年後,滿足行權條件的激勵對象可以在可行權日行權。激勵對象應分期行權。激勵對象首次行權不得超過獲授股票期權的90%,剩餘獲授股票期權,激勵對象可以在首次行權的三日後、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內選擇分次行權或一次行權,但仍須遵守本激勵計劃"七、(二)可行權日"及"八、(二)行權條件"的相關規定。
(1)投資者單獨或合並持有、控制伊利股份的股份數量超過16%(含16%);
(2)一致行動人持有、控制伊利股份的股份數量超過16%(含16%);
一致行動人是指通過協議、合作、關聯方關系等合法途徑擴大其對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決權時採取相同意思表示的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前款所稱採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薦董事、委託行使未註明投票意向的表決權等情形;但是公開徵集投票代理權的除外。
(3)發生要約收購。
(二)激勵對象離職或死亡
1、激勵對象因觸犯法律、泄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被公司解聘的,自離職之日起所有未行權的股票期權即被取消。
2、激勵對象因執行職務負傷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其所獲授的股票期權不作變更,仍可按規定行權。
3、激勵對象因辭職而離職的,自離職之日起所有未行權的股票期權即被取消。
4、激勵對象因達到國家和公司規定的退休年齡退休而離職的,其所獲授的股票期權不作變更,仍可按規定行權。
5、激勵對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行權的股票期權即被取消。但激勵對象因執行職務死亡的,公司應當根據激勵對象被取消的股票期權價值對激勵對象進行合理補償,並根據法律由其繼承人繼承。
(三)公司發生如下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期權應當終止行使: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在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期權應當終止行使:
1、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3、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月20日
2. 創業板上市公司有哪些
查3開頭的股票都是。
3. 創業板上市公司具有()特點
1、以信息、生物和新材料技術為代表的高新技術企業是創業板市場的首選群體,其他具有獨特性行為的企業,以及傳統行業與現代技術融合所派生的新興行業中的企業,也是創業板市場的挑選對象。
2、主業突出、技術獨特、產品市場潛力大,是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
3、創業板市場不應對上市公司所有制屬性進行限制。
4、創業板市場不僅接納中小型創業企業,也歡迎發展潛力大的大型企業。
5、產品市場潛力大,所以在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常常是很難看到傳統行業的個股,例如煤炭、石油之類的個股。
拓展資料:
1、創業板上市公司
創業板上市公司是指經申請和批准,在各國家和地區創業板市場發行和流通的股票,並接受各國和地區創業板市場制度評價和約束的公司的總稱。創業板市場是地位次於主板市場的二板證券市場,以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NASDAQ)市場為代表,在中國特指深圳創業板。在上市門檻低於主板中小板,監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條件、投資風險等方面和主板市場也有較大區別。
2、創業板企業的特徵
創業板企業的兩大特點即為成長與創新。
關注高成長基因創業板企業的高成長性是創業板市場最大的魅力。不管是高科技催生,還是新商業模式催生,或是自主創新催生,其根本就是企業高成長的潛力及實現。
聚焦強創新能力創業板企業的高成長性背後則是其強創新能力。據統計,20世紀約有 60%的重大創新都起源於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創業企業。可以說,創新能力強,是創業板企業的突出特徵。
3、創業板企業風險的表現形式
(一)法律風險
新推出的創業板市場對上市企業的法律要求相當明確,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嚴格。而從一些創業板企業公開披露的信息來看,存在一些股份代持現象,有公司股東曾因股份代持引發糾紛而訴諸公堂。
(二)經營風險
剛上市的創業板企業雖屬成長型的創業期企業,規模不大,其盈利模式、市場開拓都處於初級階段,不是那麼穩定,在經營上容易大起大落。
(三)技術風險
海外創業板市場諸多失敗案例揭示了嚴重的技術風險摧毀企業的殘酷事實。我國氣體感測行業龍頭老大——漢威電子,具有核心技術優勢,毛利率水平也高於同類企業。
4. 什麼是創業板上市公司
【定義】創業板市場可以稱為二板市場,也可以稱為第二股票交易市場,它是不同版於主板市場的一個權證券市場,但都是股票發行和交易的場所。
【作用】
1.創業板是專為暫時無法在主板上市的創業型企業、中小企業和高科技產業企業等需要進行融資的企業提供融資途徑。
2.創業板是對主板市場的重要補充,在資本市場有著重要的位置。
3.增加創新企業股份的流動性,便於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鼓勵員工參與企業價值創造。
【分類】
1. 獨立型創業板:完全獨於主板之外,它與主板是兩個獨立、平行的資本市場,相互之間沒有依附關系;
2. 附屬型創業板:旨在為主板培養上市公司,換言之,就是充當主板市場的「第二梯隊」。
5. 創業板的公司都是上市公司嗎
怎麼說呢 簡單理解 創業板就是正在創業的公司有好項目沒有錢 國家允許他上市融資 但由於它的特殊性(沒有固定資產)有可能隨時倒閉,所以為他專門開通一個板塊,專門制定一個游戲規測。
所以 創業板也是上市公司
6. 什麼樣的公司可以在創業板上市
創業板 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定位服務成長性創業企業;支持有自主創新的企業,發行前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發行後的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盈利要求: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2)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註:上述要求為選擇性標准,符合其中一條即可) 主板(中小板)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發行後不少於5000萬元。
盈利要求: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7. 創業板有那些上市公司
想知道可以直接問度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