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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斯達克股票市場創業板

發布時間:2022-02-05 21:08:09

1. 納斯達克股市共分幾個板塊納斯達克第三版塊的股票,小股民能夠自由買賣嗎

我明白你要問的意思,那些不叫做板塊
我們中國股民說的板塊,在美國叫做sector,

你所說的那個納斯達克第三版塊股票,其實叫做OTCBB市場

那些股票都很便宜的,你需要問問你開戶的券商是否可以買賣,要有相應的entitlement才可以開通,應該沒有問題的。

另外還有一個市場,叫做pinksheet,粉紅紙市場也類似三板創業板之類的,也是垃圾股的天堂呵呵。

2. 美國的納斯達克是創業板市場的典型,什麼是創業板市場

創業板市場(Growth Enterprise Market,GEM) 是指專門協助高成長的新興創新公司特別是高科技公司籌資並進行資本運作的市場,有的也稱為二板市場、另類股票市場、增長型股票市場等。創業板市場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因此更加註重公司的信息披露。
創業板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有的也稱為二板市場、另類股票市場、增長型股票市場等。
建議參考網路,鏈接:http://ke..com/link?url=-5yBXcHsZMgzYbI--CkQwBtMu5-mlMfyYAiqgitKq

3. 「創業板」是什麼「納斯達克」又是什麼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指主板之外的專為暫時無法上市的中小企業和新興公司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是對主板市場的有效補給,在資本市場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大多從事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也不突出。創業板於2009年10月23日正式開市。
納斯達克(NASDAQ)是美國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於1968年著手創建的自動報價系統名稱的英文簡稱。納斯達克的特點是收集和發布場外交易非上市股票的證券商報價。它現已成為全球最大的證券交易市場。目前的上市公司有5200多家。納斯達克又是全世界第一個採用電子交易的股市,它在55個國家和地區設有26萬多個計算機銷售終端。納斯達克指數是反映納斯達克證券市場行情變化的股票價格平均指數,基本指數為100。納斯達克的上市公司涵蓋所有新技術行業,包括軟體和計算機、電信、生物技術、零售和批發貿易等。

4. 納斯達克指數是不是就是a股的創業板指數

納斯達克指數不是中國A股的創業板指數,是美國的創業板指示。
納斯達克綜合指數(英語:Nasdaq Composite)是美國納斯達克股市價格的重要指標。納斯達克綜合指數在1971年2月5日創立,基數點為100點,其成分股包括所有於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的股份。納斯達克的特點是收集和發布場外交易非上市股票的證券商報價。它現已成為全球最大的證券交易市場。目前的上市公司有5200多家。納斯達克又是全世界第一個採用電子交易的股市,它在55個國家和地區設有26萬多個計算機銷售終端。
納斯達克專為成長期的公司提供的市場,納斯達克小資本額市場有1700多隻股票掛牌。作為小型資本額等級的納斯達克上市標准中,財務指標要求沒有全國市場上市標准那樣嚴格,但他們共同管理的標準是一樣的。當小資本額公司發展穩定後,他們通常會提升至納斯達克全國市場。

5. AMBC真的在納斯達克OTC創業板上市了嗎

納斯達克根本就沒AMBC這個股票!

作為納斯達克最大而且交易最活躍的股票市場,納斯達克全國市場有近4400隻股票掛牌。要想在納斯達克全國市場折算,這家公司必須滿足嚴格的財務、資本額和共同管理等指標。

納斯達克專為成長期的公司提供的市場,納斯達克小資本額市場有1700多隻股票掛牌。作為小型資本額等級的納斯達克上市標准中,財務指標要求沒有全國市場上市標准那樣嚴格。

(5)納斯達克股票市場創業板擴展閱讀:

從90年代起,納斯達克指數節節上升,基本上可分為幾大波段。

第一波段,納斯達克指數從1990年10月的低位320點左右開始攀升,到1994年3月的高位800點左右為止。1994年,納斯達克股票市場在年股票成交量方面超過紐約證券交易所而成為美國第一。

第二波段,納斯達克指數上升,從1994年6月的690點左右開始一直延續到1998年7月的2030點左右,指數升幅近3倍。直到1998年10月亞洲金融風暴爆發並擴展到美國,才令納斯達克指數由高位大幅回落到1360點左右。1998年末,納斯達克指數以2192.69點收市,比1997年上漲了39.6%。

6. 美國創業板就是納斯達克么

1.是的,它們是同一家公司,下面是公司的詳細簡介。
2.納斯達克始建於1971年,迄今已成為世界最大的股票市場之一,也是世界第一家電子證券交易市場。納斯達克市場實行做市商制度,同世界其他市場相比,流動性最強。一般來說,在納斯達克掛牌上市的公司以高科技公司為主,包括微軟、英特爾、戴爾和思科等,但現在的比重已經降低到30%以下。
3,我們通常說的
美國創業板指數就是
納斯達克指數。

7. 我國創業板和美國納斯達克有什麼不同從准入,制度和模式等方面說

在中國發展創業板市場是為了給中小企業提供更方便的融資渠道,為風險資本營造一個正常的退出機制。同時,這也是我國調整產業結構、推進經濟改革的重要手段。對投資者來說,創業板市場的風險要比主板市場高得多。當然,回報可能也會大得多。
各國政府對二板市場的監管更為嚴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監管部門還通過「保薦人」制度來幫助投資者選擇高素質企業。
二板市場和主板市場的投資對象和風險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況下,二者不會相互影響。而且由於它們內在的聯系,反而會促進主板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壯大。
[編輯本段]創業板的分類
按與主板市場的關系劃分,全球的二板市場大致可分為兩類模式。一類是「獨立型」。完全獨立於主板之外,具有自己鮮明的角色定位。世界上最成功的二板市場——美國納斯達克市場(Nasdaq)即屬此類。納斯達克市場誕生於1971年, 納斯達克(NASDAQ)股票市場是世界上主要的股票市場中成長速度最快的市場,而且它是首家電子化的股票市場。每天在美國市場上換手的股票中有超過半數的交易在納斯達克上進行的,將近有5400家公司的證券在這個市場上掛牌。
[編輯本段]創業板開板時間:
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表示,經國務院同意,證監會已經批准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創業板,創業板上市交易時間將於10月23日舉行開板儀式。
首批創業板上市時間:
深交所負責人昨日表示,10月23日創業板開板儀式後,深交所還將對首批公司的上市申請進行審議,而首批28家創業板公司將於本月30日集中在深交所掛牌上市。這意味著備受市場關注的創業板市場將在30日正式開市交易。

nasdaq全球總裁

納斯達克在傳統的交易方式上通過應用當今先進的技術和信息——計算機和電訊技術術使它與其它股票市場相比獨樹一幟,代表著世界上最大的幾家證券公司的 519位券商被稱作做市商,他們在納斯達克上提供了6萬個竟買和竟賣價格。這些大范圍的活動由一個龐大的計算機網路進行處理,向遍布52個國家的投資者顯示其中的最優報價。其中高科技上市公司所佔比重為40%左右,涌現出一批像思科、微軟、英特爾那樣的大名鼎鼎的高科技巨人。「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30年後的納斯達克市場羽翼豐滿,上市公司總數比紐約證交所多60%,股票交易量在1994年就超過了紐約證交所。另一類是「附屬型」。附屬於主板市場,旨在為主板培養上市公司。二板的上市公司發展成熟後可升級到主板市場。換言之,就是充當主板市場的「第二梯隊」。新加坡的Sesdaq即屬此類。
[編輯本段]創業板的歷史
最新鳴鑼成立的二板市場當屬香港創業板市場。1999年11月25日,醞釀10年之久的香港創業板終於呱呱墜地。它定位於為處於創業階段的中小高成長性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司服務。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上市公司25家,大多是網路、電腦、電信企業。一家公司若想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最近3年必須有5000萬港元的盈利,但創業板不設盈利底線,只需公司有兩年的「活躍業務紀錄」。如果創始人在業界已是名聲鵲起,那麼這個兩年的「紀錄」也可以不要。香港聯交所權威人士曾風趣地說,如果比爾·蓋茨出來重新注冊一家公司,創業板會馬上愉快地接納。
在證券發展歷史的長河中,創業板剛開始是對應於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板市場,以中小型公司為主要對象的市場形象而出現的。19世紀末期,一些不符合大型交易所上市標準的小公司只能選擇場外市場和地方性交易所作為上市場所。到了20世紀,眾多地方性交易所逐步消亡,而場外市場也存在著很多不規范之處。自60年代起,以美國為代表的北美和歐洲等地區為了解決中小型企業的融資問題,開始大力創建各自的創業板市場。發展至今,創業板已經發展成為幫助中小型新興企業、特別是高成長性科技公司融資的市場。
回顧創業板的發展歷史,20世紀60年代可以稱為創業板的萌芽起步時期。1961年,為了推進證券業的全面規范,美國國會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所有證券市場進行特定的研究。兩年之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放棄了對全面證券市場的研究,而是將目光盯住了當時處於朦朧和分割狀態的場外市場。SEC提出了「自動操作系統」作為解決途徑的設想,並由全國證券商協會(NASD)來進行管理。1968年,自動報價系統研製成功,NASD改稱為全國證券商協會自動報價體系(NASDAQ系統)。1971年2月8日,NASDAQ市場正式成立,當日完成了NASDAQ系統的全面操作,中央牌價系統顯示出2500個證券的行情。直到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上市標准,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須將在NASDAQ市場上市的公司和OTC證券分離開來。
與美國NASDAQ市場的起步幾乎同時的是,日本開始了創業板的腳步。1963年,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設立了針對中小公司的第二板,並正式起用了場外市場制度。不過,在其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日本的場外市場一直萎靡不振。
世界二板市場的發展大致可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從20世紀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第二階段從90年代中期到現在。1971年,美國全美證券商協會建立了一個櫃台交易的證券自動報價系統——納斯達克(NASDAQ),開始對超過2500種櫃台交易的證券進行報價。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的上市標准,從而把在NASDAQ掛牌的證券與在櫃台交易的其他證券區分開來。1982年,NASDAQ最好的上市公司形成了NASDAQ全國市場,並開始發布實時交易行情。但是,直到90年代初,NASDAQ的運作並不十分理想,1991年,其成交額才達到紐約股票交易所的1/3。NASDAQ市場真正得到迅速發展,是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的第二階段。
世界上其他二板市場的發展,也基本上可以分為上述兩個階段。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石油危機引起經濟環境惡化,股市長期低迷對企業缺乏吸引力,各國證券市場都面臨著很大危機,主要表現在公司上市意願低,上市公司數目持續減少,投資者投資不活躍。在這種情況下,各國為了吸引更多新生企業上市,都相繼建立了二板市場。從總體上看,這一階段二板市大多經歷了創建初期的輝煌,但基本上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失敗而告終。
二板市場發展的第二階段是從90年代中期開始的,其背景及原因是:
(1)知識經濟的興起使大量新生高新技術企業成長起來;
(2)美國納期達克市場迅速發展,在加劇競爭的同時,為各國股市的發展指出了一個方向;
(3)風險資本產業迅速發展,迫切需要針對新興企業的股票市場;
(4)各國政府重視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紛紛設立二板市場。
在此背景下,各國證券市場又開始了新一輪的設立二板熱潮,其中主要有:香港創業板市場(GEM,1999)、台灣櫃台交易所(OTC,1994)、倫敦證券交易所(AIM,1995)、法國新市場(LNA,1996)、德國新市場(NM,1996)等。
從目前的情況看,這一階段的二板市場發育和運作遠強於第一階段,大多數發展較順利,其中美國NASDAQ和韓國Kosdaq的交易量甚至一度超過了主板市場。但是,從整體上看,二板的市場份額還是低於主板,也有的二板(如歐洲的Easdaq)曾一度陷入經營困境。文章來源www.ipo668.cn
[編輯本段]創業板設立目的
(1)為高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渠道。(2)通過市場機制,有效評價創業資產價值,促進知識與資本的結合,推動知識經濟的發展。(3)為風險投資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風險投資的風險,促進高科技投資的良性循環,提高高科技投資資源的流動和使用效率。(4)增加創新企業股份的流動性,便於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鼓勵員工參與企業價值創造。(5)促進企業規范運作,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編輯本段]創業板市場交易相關內容
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1)股票;(2)投資基金;(3)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等);(4)債券回購;(5)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創業板買賣規則:

(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3)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限制價格=(1±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編輯本段]創業板IPO管理暫行辦法
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8. 什麼是納斯達克旗下的創業板

納斯達克資本市場
(即原來的「納斯達克小額資本市場」)
納斯達克專為成長期的公司提供的市場,納斯達克小資本額市場有1700多隻股票掛牌。作為小型資本額等級的納斯達克上市標准中,財務指標要求沒有全球市場上市標准那樣嚴格,但他們共同管理的標準是一樣的。當小資本額公司發展穩定後,他們通常會提升至納斯達克全球市場。
納斯達克就是創業板

9. 創業板和納斯達克的異同點是什麼

創業板和納斯達克的差距是 行業上的差距
中國的創業板與美國的納斯達克基本沒有可比性
因為納斯達克市場的門檻和監管經常在變,可大致分為三段:1992年前納斯達克是做市商制;2007年後納斯達克是交易所制;中間有15年是過渡時期。前納斯達克的門檻很低,當時有一則廣告:任何企業都能在這兒上市!硬性標准最初只有一個:擬上市企業要持續存在12個月以上。從1971年開盤到1992年柯林頓入主白宮,納斯達克市場30多年表現平平,指數在絕大部分時間內低於千點。其後來是在互聯網產業化與信息高速公路的驅動下崛起的:1996年強勢突破千點大關;而後3-4年狂飆突進,指數像過山車一樣越過5100點後,18個月跌回1200-1300區間。在此期間,監管越來越嚴,門檻也越來越高。到2007年10月納斯達克升級為交易所之後,監管標准與紐交所就相差不多了。

納斯達克市場的上市門檻和監管標準是與時俱進的,所以中國很難直接復制。當年聯辦(中國證券市場設計中心)設計的場外交易市場與前納斯達克市場非常接近,採用的是非交易所的做市商制,後來被關掉了。1992年實施的《證券法》明文規定證券交易「必須在交易所」進行,2007年在《證券法》的修訂版中給非交易所市場開了一個口子,改為「交易所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但是並沒有承認做市商制度。在《證券法》的規范下,年內即將開盤的中國創業板市場選擇的是交易所模式,近似於美國的後納斯達克市場,差別在於美國保留了原創的做市商制。後納斯達克市場是一個做市商+交易所的混合模式。

前納斯達克市場的監管很寬松,基本上是「願打願挨,風險自負」,投資機構與上市公司直接博弈,散戶投資人像羊群一樣炒來炒去,股票定價權掌握在做市商手裡。做市商是美國證券交易商的業務牌照之一,俗稱「下場的」或「流動性提供者」。納斯達克是音譯,中文翻譯是全美證券交易商自動報價系統,是交易商驅動的交易模式。交易所和交易商是兩個體制,一字之別,「所」要統一門檻,「商」是自定門檻,所以前者監管趨嚴,後者較為寬松。做市商是經紀兼投資的中介機構,自願交錢做市,先於公眾承擔投資風險,所以不用管得太多,因為做市商們絕不會拿錢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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