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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公司信息披露

發布時間:2022-02-05 06:10:44

A. 創業板的信息披露與主板股票信息披露的主要區別

創業板信息披露更及時

強化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中介機構等信息披內露責任意識;同時實行容臨時報告實時披露,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間或下午3時30分後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在公共媒體中傳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經對相關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等緊急情況下,公司可以申請相關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臨時停牌,並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

此外,要求上市公司及時披露公司核心技術人員離職、核心技術發生變化等情況。同時對「提供財務資助」、「委託理財」等事項,只要12個月內累計發生金額達到100萬元就需進行公告。此外,上市首日信息披露更充分,年報等定期報告披露更及時,規定預計不能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的公司,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披露相關會計期間的業績快報。

B. 針對尚未盈利的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什麼特別要求

上市時未盈利的公司,在實現盈利前應當在年度報告顯著位置提示尚未盈利風險,披露公司核心競爭力和經營活動面臨的重大風險。上市公司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對公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

C. 創業板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如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創業板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或事項,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應前後一致,如披露的信息與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充分披露原因並作出合理解釋。

D. 什麼是創業板信息披露

創業板的信息披露是指在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和流通的各個環節,公司依法將與股票發行、上市和流通有關的各類信息,通過合理渠道予以公開。

E. 創業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一樣嗎

不一樣,創業板的要求更嚴格,建議您參閱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2011年年報披露要求和格式。

F. 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答:是的,創業板臨時報告實行實時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間或下午三點三十分後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在公共媒體中傳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經對上市公司相關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且有關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漏等緊急情況下,公司可以申請相關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臨時停牌,並在上午開市前或者市場交易期間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
2、問:創業板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披露上有哪些特別要求? 答:首先,採取業績快報制,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根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預計不能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的公司,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披露相關會計期間的業績快報,業績快報應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營業收入、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凈利潤、總資產、凈資產、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和凈資產收益率等數據和指標。 其次,強調要披露內控制度檢查意見及募集資金專項審核報告。公司報送定期報告時應提交審計委員會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檢查和評估後發表的專項意見;上市公司仍有募集資金在使用的,公司應當在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出具專項審核報告,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專項審核的情況。 3、問:創業板上市規則對公平信息披露原則是否制定了相應的規定? 答:《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提出了明確要求,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上市公司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方式與投資者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項進行溝通時,不得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並應同時採取網上直播的方式進行,使所有投資者均有機會參與。 (2)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時,上市公司應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避免參觀者有機會獲取未公開信息。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和信息保密工作,應採取行之有效的方式來落實公平信息披露原則。 (3)上市公司因特殊情況需要向銀行、稅務、統計部門、中介機構、商務談判對手方等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時,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還應當要求中介機構、商務談判對手方簽署保密協議,保證不對外泄漏有關信息,並承諾在有關信息公告前不買賣該公司證券。 4、問:創業板是否對上市公司技術變化披露方面有特別要求? 答:是的。

G.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的——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

[2009]17號
現公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版說明權書》,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招股說明書
第一節封面、書脊、扉頁、目錄、釋義
第二節概覽
第三節本次發行概況
第四節風險因素
第五節發行人基本情況
第六節業務和技術
第七節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
第八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他核心人員
第九節 公司治理
第十節財務會計信息與管理層分析
第十一節 募集資金運用
第十二節 未來發展與規劃
第十三節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節 有關聲明
第十五節附件
第三章附則

H. 投資者買賣創業板股票,在什麼情況下需要進行信息披露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或者所持股份已達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投資者每增加或者減少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及時通知上市公司並在該事項發生之日起3日內發布公告,而在此期間,不能再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另外,針對創業板公司股本較主板公司相對小的特點,《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還規定,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已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其每增加或減少股份數達到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相關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委託上市公司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股份變動的數量、平均價格、股份變動前後持股情況等。

I. 創業板上市公司發生重大訴訟事項是否需要進行信息披露

根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1.1條規定:上市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 ,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的,應當及時披露。
未達前款標准或者沒有具體涉案金額的訴訟、仲裁事項,董事會基於案件特殊性認為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或者本所認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訴訟的,公司也應當及時披露。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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