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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

發布時間:2021-03-06 06:40:18

1.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區別

你好,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與主板市場(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類證券市場,專為暫時無法在主板上市的創業型企業、中小企業和高科技產業企業等需要進行融資和發展的企業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是對主板市場的重要補充,在資本市場有著重要的位置。在中國創業板的市場代碼是300開頭的。
創業板上市條件
1.主體資格:
(1)主體類型: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2)經營年限:持續經營三年以上;
(3)主營業務: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最近兩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兩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5)實際控制人:最近兩年內沒有發生變更
2.財務與會計
1)凈利潤、收入: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股本總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3)資產: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
4)其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公司在A股主板市場上市應具備以下條件: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億元;
3、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等)占凈資產的比例不超過20%;
4、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5、最近三年內公司的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
6、最近三年內公司的懂事、管理層未發生重大變化;
7、最近三年內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8、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2. 創業板上市規則有哪些具體點的

創業板的上市要求比主板市場更加輕松,
上市規則
主體資格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一)股票經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其他要求
(一)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二)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三)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2)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3)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4)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5)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6)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上市程序
在創業板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步,對企業改制並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步,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與輔導。
第三步,製作申請文件並申報。
第四步,對申請文件審核。
第五步,路演、詢價與定價。
第六步,發行與上市。

交易規則
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
(1)股票;
(2)投資基金
(3)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等);
(4)債券回購;
(5)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如有其它股市疑問可以去富國環球投資中看看,望有幫助!)

3. 創業板上市規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
一、主體資格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一)股票經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二、企業要求
(一)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二)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三)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2)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3)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4)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5)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6)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三、上市程序
在創業板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步,對企業改制並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步,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與輔導。
第三步,製作申請文件並申報。
第四步,對申請文件審核。
第五步,路演、詢價與定價。
第六步,發行與上市。

4.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規范公司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權證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發行人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經本所審核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等進行監管。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5. 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

香港證抄券及期貨事務檢察委員會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經過一年多的研究後,終於就《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改建議達成共識。這些建議內容主要包括:將創業板上市申請公司活躍業務記錄期的要求,由現行的1年修訂為2年,但對於市值或總資產超過5億港元的公司,則最短活躍業務記錄期可縮短為1年。不過,獲豁免的公司,上市時亦要符合公眾持股量市值最少達到1.5億港元的要求,同時股東人數最少要有300名,而現時的規定只需100名。在公眾持股量方面,建議規定對市值在40億港元以下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公眾最低持股比例為25%;而市值在40億港元以上的創業板上市公司,這一比例則為20%。

對於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股份的禁售期,將由現時規定的6個月改為1年。

新規定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限制,仍維持在6個月,但如果公司發行新股是為了配合主要業務,而且所發新股不構成重大交易,可以在獲得股東會通過後,申請豁免。香港聯交所稱,有關《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各項修訂建議均已原則上獲得批准。現行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目前正根據上述建議進行修訂。為確保新規定有效及公平地實行,有關條文將從今天起分段落實。

6. 深圳創業板上市規則

你好!富國環球投資為你解答:
在我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條件是比較苛刻的,大概可以分為主體資格、公司獨立性、規范運
行、財務會計方面、募集資金的運用等諸多條件,如果需要上創業板,雖然在某些條件上可以適當放寬,但創業板主要面向高科技企業,因此對企業是否擁有自主知
識產權和高新技術的要求較高。
此外,硬性條件主要包括:1、依法設立並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的
話可以連續計算);2、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
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3、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
未彌補虧損;4、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另外,還包括近2年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等等非常繁雜
的條件。如果企業達不到這些硬性條件,基本就不存在發行上市的可能性。
如果需要運作並最終上市,則至少需要專業的證券律師、會計師、保薦人、評估機構參與其中,為企業出謀劃策並最終出具相應的文件,提交證監會審核,這可能需要耗費1年甚至更長的時間。

7. 中國創業板上市規則,納斯達克上市規則

以下是創業板上市規定:
1、NASDAQ全國市場
(1)標准1
稅前凈利潤萬美元(約700萬人民幣)
凈有形資產600萬美元(約4000萬人民幣)
(2)標准2
無盈利要求
經營年限2年以上
凈有形資產1800萬美元(約12000萬人民幣)
2、NASDAQ小型資本市場
稅前凈利潤75萬美元(約500萬人民幣)
凈有形資產400萬美元(約3000萬人民幣)
3、中國創業板
(1)標准1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經營3年以上,凈資產2000萬人民幣以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總股本3000萬人民幣以上
(2)標准2
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經營3年以上,凈資產2000萬人民幣以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總股本3000萬人民幣以上
————————————————————————
以下是NASDAQ退市規定:
標准一
1、凈資產低於400萬美元
2、公眾流通股低於75萬股
3、公眾流通市值少於500萬美元
4、買方報價低於1美元
5、股東人數少於400人
6、做市商少於2個
標准二
1、總市值少於5000萬美元,或總資產少於5000萬美元,且總收入少於5000萬美元
2、公眾流通股低於110萬股
3、公眾流通市值少於1500萬美元
4、買方報價低於5美元
5、股東人數少於400人
6、做市商少於4個
以下是中國創業板退市規定:
1.最近兩年經審計凈利潤為負;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為負;
3.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4.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5.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6.出現可能導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7.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8.公司股票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9.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具備上市條件;
10.深交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8. 創業板上市步驟

上市規則或准備
●決定上市計劃
●委任財務顧問及法律、會計等中介機構
●強化工作團隊
●上市架構規劃及重組
●針對上市前二年營運記錄做審慎調查,包括:采購、生產、行銷、
品管及財務管理
●擬定未來二年發展計劃,包括:產品、專利權、機器設備、人員及
行銷計劃
●財務審計簽證
引進策略投資者或風險性基金
●由財務顧問製作投資資訊備忘錄(InformationMemoranm)
●尋找策略投資者或風險性基金
●企業價值評估及股權規劃
●與投資者洽談入股事宜
●策略投資者成為公司股東
申請上市
●大陸民營企業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審批
●准備招股書。招股章程至少需包括以下幾項重要內容:活躍業務紀
錄聲明;業務目標聲明;集資所得用途;盈利預測;會計師報告等。
●向聯交所遞件申請上市,新申請人須在擬舉行聆訊日期至少25個
工作日前向聯交所呈交:接近定稿的上市文件(定價部分除外)及首次上
市費(不可退回)
●與聯交所溝通上市文件上市聆訊(Hearing)
招股掛牌
●出版研究報告
●探尋需求情況
●巡迴發表會
●上市掛牌
●維持與投資者之關系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9. 創業板的發行制度

根據《深圳證券復交易所創業板股票制上市規則》,發行人申請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 3000 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 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 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 200 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 5000 萬元;

(三)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您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查看《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了解具體發行上市相關流程及制度。

10. 創業板IPO上市條件

創業板IPO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內額不少於 3000 萬元;容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 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
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 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 200 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創業板首批28家企業當時上市的盛況應該都記得。在新三板擴容之前,創業板算是市場上交投最活躍最刺激的。現在即便有了新三板,撇開之前IPO停擺一年、以及IPO開閘後排隊企業家數及政策風向方面的變動,實際上,如果有能力上滬深交易所,還是別去湊熱鬧折騰新三板了,除非等不及要融資了,譬如讓人大跌眼鏡的湘財證券。
當然,除了以上硬杠杠外,有些政策風向、管理層態度等也會隨時間發生變化。對於企業來說,重要的是找到一個可信的專業機構和人,根據當下的形勢專業的判斷,但最終企業實際如何需要企業自行判斷,企業的狀況只有企業自己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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