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創業板退市制度是什麼
強制退市指標:1、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內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容披露;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3、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4、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5、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6、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7、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B. 為什麼要實施創業板退市制度
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制度建設的重要一環,意義在於:
1:完善資本市場制度建設,促進上市資源的優化配置。
2、一定程度上抑制市場估值,促進價值投資理念的形成。
3、警示上市公司利益相關方,推動主板形同虛設的退市制度建設。
C. 創業板開始有退市機制是在哪一天
投資創業板股票先要到券商營業部簽訂《生死狀》——《創業板股票風險認知書》,
二.創業板退市制度。
1.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
新增加了兩個退市條件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了11項退市條件。其中,「凈資產為負」、
「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公司股票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等為創業板較主板增加的退市條件。而新的創業板退市制度在現有11項退市條件的基礎上,又增加了「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和「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兩個退市條件。
4.縮短了資不抵債公司的退市時間。
5.成交量過低公司直接終止上市。
6.退市前有30個交易日的交易機會。逃命機會
D. 創業板退市機制 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 在發生什麼樣的情況下會退市
當初創業板開市的時候,記得新聞講,創業板不準借殼上市,沒有什麼ST,沒有重組,虧損了就退市。至於虧損幾年退市不知道,感覺不應該超過A股的三年吧。所以,玩創業板,還真的不能看線看圖,必須看它的業績。虧損的,走勢再好,也不能要。
我認為,創業板最大的風險還不是虧損,因為如果誰都知道它虧損了,不買就行了。
最大的風險是,你買的時候盈利特別豐厚,等到買完了之後,股價先套牢。套牢了,你不可能馬上割肉吧,肯定是在那等著漲回來。可是等了幾個月了,它突然變成虧損了,原先盈利豐厚,現在突然虧損,跑都跑不了。
E. 創業板需怎樣的退市標准
從其表述來看,「直接退市、快速退市和杜絕借殼炒作」的創業板退市制度原則及框架其實只是老調重彈。而「最近3年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3次,或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所涉公司股票將被終止上市」,這兩條新標准算是有些許的新意。盡管如此,創業板退市標准還存在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實際上,嚴格來說,在創業板「3+2」的制度框架中,「收盤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每股面值」的退市標准並沒有真正的意義。A股向來投機之風盛行,20年來,個股股價低於面值的情形非常罕見,更別說是連續20個交易日了。 要將創業板打造為一個高效、健康運行的市場,成為中國的納斯達克,沒有高效、嚴格的退市機制,顯然是不行的。滬深主板與深市中小板內幕交易橫行,操縱股價的現象頻頻發 生,並且,一些連年虧損瀕臨退市的公司仍能苟活於市場,披星戴帽一族甚至不斷上演「烏鴉變鳳凰」的故事,這在本質上與A股退市制度形同虛設密切相關。正因如此,資源錯配、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才如同家常便飯般發生著。 只有搭好了舞台,才能開始唱戲。
F. 創業板退市新規定
強制退市指標:1、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3、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4、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5、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6、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7、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G. 有關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內容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2009-06-05]
H. 創業板退市制度與主板有何不同
創業板將對三種退市情形啟動快速退市程序:1)對於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回告或中期報告的公司,最答快退市時間從主板的六個月縮短為三個月;2)對凈資產為負的,暫停上市後根據中期報告而不是年度報告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退市;3)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創業板公司,暫停上市後也是根據中期報告而不是年度報告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退市。
I. 創業板退市制度都有哪些
強制退市指標抄:1、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3、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4、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5、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6、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7、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